关于暑假打工的工资标准问题,因大学生仍在校学习,不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劳动者,也并非以打工作为谋生手段,因此劳动法中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并不适用于暑假打工的学生,但根据公平原则一般不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暑期工是劳动者?法律界有争议
案例:暑期工打工受伤索赔遇难题
去年暑期,16岁女孩小玲进入一家饭馆从事暑期临时工,双方口头约定期限自8月6日至8月30日。
然而才工作了10来天,小玲就在工作中摔倒手部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期间,饭店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后为赔偿事宜,双方闹到法院。
诉讼中,小玲与饭店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饭店方认为,小玲以暑期工的名义进入公司从事相应的工作,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双方并无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关系认定应结合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经济上是否依赖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是否长期或固定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玲作为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不到一个月的暑假期间向某饭店提供相应劳务,上述行为并无在经济上依赖于饭店获得长期生活来源的意思,也并未体现出向某公司提供较为长期、固定劳务的意思,双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并无建立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观点:暑期工是否属于劳动者存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暑期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只排除了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团体的工作人员、家庭保姆、军人、农民等有限的主体的劳动者资格,在校学生并没有在此排除情形之中。《高等教育法》也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因此,在校学生利用自由支配的时间从事社会有偿的劳动是得到法律法规允许的,暑期工也应当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而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律师黄纪成则认为,暑期工不属于劳动者。根据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学生的主业是学习,在校学生并不完全符合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让我们再回到16岁女孩小玲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小玲跟饭店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那么小玲就不能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来申请工伤,得不到工伤赔偿。
但是,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也指出,小玲对于自己的受伤,仍然享有救济途径,她可以依据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法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当然,这两种救济途径的赔偿效果上,工伤赔偿要明显高于侵权赔偿,而且赔偿实施起来有保障。这也是业内人士不断对此争议的一个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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