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单质押信托受益权是什么?
存单质押信托收益权是指借款人以贷款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其实就是和信托,证券,贷款人完成银行授信额度的部分,因为银行有存贷比的要求,必须在资产的部分空转一部分存款哈,在通过委托债权投资,或是定向资管,金融交易所挂牌摘牌后将钱融资于房地产公司,整个流程比较绕,这个是以前的业务,现在很多银行做的比较少了!
二、实践中存单质押的风险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实践中,存单质押的风险存在于质押是否有效设立,以及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能否保障债权人(质权人)
的利益。由于上述两种质押方式在质押的有效设立与质权实现的保障方面存在差异,故就两种不同方式的质押风险分别阐述。
银行贷款中的存单质押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
这两种风险只在于银行一方。若存单本身系变造、伪造的假存单,而贷款银行并未核实及发现漏洞而予放款,那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力偿还本息,此时因存单的瑕疵而致银行不能如愿实现质权,此即存单质押未能有效设立。或者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
无论前者的无效质押还是后者的质押设立后存在漏洞,此两类情形都将导致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贷款机构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只能依普通债权向借款人请求偿还银行付出的贷款本息总额,这对银行来说是极具风险的,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情形风险更甚。因此,中国银监会于2007
年7月3日颁布并施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6
条规定:“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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