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订立前的知情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一、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内也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一)企业知情权在法律上确立,有利于企业控制员工入职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条是关于企业知情权的规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学历、工作经验、身体状况等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在当前诚信缺失的背景下,劳动者求职时在简历中“注水”的现象比较严重,如假学历、假证件、虚构的工作经历等等,企业知情权在法律上确立,为企业详细了解求职者的“底细”提供了法律支撑,既有利于培育社会的“诚信”意识,也有利于企业防范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控制员工入职的成本。
(二)放宽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要求,有利于企业依法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形式是书面的。但是,企业劳动用工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完全是同步的,有的用工在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后;有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先,实际用工在后。因此,法律充分考虑到了实践中的问题,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劳动合同法》第10条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这一规定既照顾了现实情况,也有利于操作。
(三)服务期设定条件大大放宽,有利于企业降低员工培训的风险。
服务期设定条件一直是劳动合同立法争议的焦点问题,从第一次审议稿到第四次审议稿,关于服务期设定条件一直在不断被放宽。第一次审议稿规定的服务期设定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第二次审议稿规定的服务期设定条件是: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第三次审议稿规定的服务期设定条件是: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到第四次审议稿时法律规定的设定服务期的条件改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一改变,有利于企业防范出资培训员工的投资风险,从而激发企业出资培训员工的积极性。
三、没有签劳动合同辞职不批准怎么办?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已经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用人单位需要自第二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提前三十天提交书面通知即可,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不予赔偿,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如果单位还要扣工资,更加违法,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举报。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员工擅自离职的法律后果
员工擅自离职,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依然存续。
对员工来说:实际付出劳动的工资待遇、离职证明等拿不到。
对企业来说:若员工在外发生人生意外伤害,尤其是死亡的,单位有涉及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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