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以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为例,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软件与被告软件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接触或可能接触原告软件,可以初步认定侵权的存在。那我们通常会举什么证据呢??(1)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2)被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3)原告和被告的软件的程序和文档经比对后是相同的或实质性相似的证据,此证据最好申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4)被告接触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件,只要能证明接触的可能性,如原告原软件开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单位工作。(5)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首先,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被告的非法所得进行赔偿。这是一种递进关系。赔偿金额还应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著作权侵权形态是什么?
1、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著作权侵权行为,必然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的,比如说双方当事人首先是可以关于一些具体的赔偿方面的问题协商来进行解决处理法学请求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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