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6:13:45 393 人看过

作为人口众多的中国,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食品和药品关乎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问题,同样也关乎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衰成败问题。就拿中国的浙江省来说,对于食品药品严格实行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什么呢。

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具体案件情况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原则。处罚必须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四条

裁量幅度分法定裁量幅度和酌定裁量幅度,法定裁量幅度包括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幅度等区间;酌定裁量幅度,是指没有法定裁量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予以裁量的裁量幅度区间。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违法行为在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如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认定,但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除减轻处罚的情形外,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有关情形的,应当不予处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在违法行为发现前,自动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且检举揭发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

(四)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适用减轻处罚。

第八条

经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潜在隐患,同时具备下列某一情形的,应当没收违法经营或者使用的违法产品,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进货渠道、验收、仓储和销售管理规定,且能够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购销合同、票据、交易对象许可证、委托代理书等资质材料的,并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产品是供货方造成,非自身原因致使销售、使用违法产品的;

(三)化妆品经营单位未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进货查验的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且检举揭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

(四)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整改、召回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在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无主观故意的除外);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六)暴力抗法阻碍行政执法工作的;

(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人体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八)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违法产品,仍然生产、经营、使用的;

(九)药品医疗器械抽验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目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第十一条适用行政罚款的,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减轻处罚:0≤罚款数额

(二)从轻处罚:A≤罚款数额

(三)一般处罚:A(B-A)30%≤罚款数额

(四)从重处罚:B-(B-A)30%≤罚款数额≤B。

前款规定的A和B分别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倍数(数额)和最高倍数(数额)。

法律、法规、规章仅对最高罚款倍数(数额)作出规定的,A值以零计算,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罚款数额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或同时具有从重、一般情节或同时具有一般、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形的。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含裁量基准)、事实、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指的食品药品包括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本规定第八条所指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产品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本规定第十条所称重要项目是指无菌、热源(或细菌内毒素)、过敏、异常毒性、微生物限度、鉴别、有关物质检查、农药残留、化学性能、生物性能、电气安全、辐射安全等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性有严重影响的项目,以及主要成分含量严重不足等影响疗效的项目。

第十六条本《指导意见》及《细化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已满”均包含本数;“内”、“不满”、“不足”不包含本数。单独注明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基准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基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1日 19: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文章
  • 浙江省关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参考依据有哪些?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对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后可以按照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生态环境违法
    2023-03-02
    85人看过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与示例
    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与示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与示例》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4月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广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编写的实用工具书。本书分上、下两篇。上篇介绍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基础知识;下篇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要求,较为详细、系统地介绍了40种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方法,并逐一提供了文书的格式及示例。本书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和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也可供食品药品科研机构、食品药品检验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药品专业的高校师生学习参考。二、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久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财产和场所,会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财物的使用和处分,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最长查封、扣押的期
    2023-06-06
    51人看过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时怎样规定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药品行政的处罚决定一般程序根据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食
    2023-02-18
    389人看过
  • 2024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有几种?
    在现在,我国不仅重视经济发展水平,更着重于重视食品安全,近几年来,我国因食品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大幅度增加,这不仅是因为人们对于食品关注较少,也是由于现在更多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在食品上动手脚,那么,2018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有几种?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根据我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章,处罚决定共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2024-01-27
    99人看过
  • 浙江省重大行政处罚金额标准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行政机关确需拟
    2023-06-23
    179人看过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就必须得罚款吗
    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就必须得罚款吗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并没有规定一定要进行罚款,如果违法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的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
    2023-04-22
    309人看过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撤案的条件包括什么?
    1、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在权利救济程序种,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
    2023-03-24
    345人看过
  •  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本文介绍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原则和标准。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具有自行判断、处理权利。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的原则,并且仅为正当目的,合乎法的目的。如果自由裁量权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会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具有自行判断、处理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2、
    2023-09-09
    53人看过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至少公开两年
    食药监总局稽查局局长9月23日表示,从行政执法机关做出食品药品处罚决定之日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公开,并且公开的期限不少于2年。食药监总局今年8月专门出台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将进一步促进食药监系统依法行政,对规范执法程序、加强自我约束和引导社会监督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他介绍,细则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原则、管辖的权限,主动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等。据悉,目前甘肃、上海、重庆等地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已经可上网查阅。
    2023-06-06
    365人看过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听证数额有规定吗?
    1、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罚款多少金额需要告知听证,只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只适用于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3、具体法律依据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2)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规定如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
    2023-04-05
    141人看过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现场检查记录
    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现场检查记录第页共页被检查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查现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检查人: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监督检查类别:___________检查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分我们是____________的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_________________我们依法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06-06
    391人看过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查封扣押期限
    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二、行政处罚法律特征(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第二,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021-11-26
    414人看过
  • 什么是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原则
    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原则: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可以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中行使裁量权;但是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例如当事人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行政机关九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有哪些比例原则的要求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三、行政处罚可否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2023-02-24
    96人看过
  • 江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哪些进行细化
    一、《江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哪些进行细化《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补充,从不同的裁量角度对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逐条进行了细化。《细化标准》分别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经济处罚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将有效帮助全省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好上述两部法规,规范执法行为,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同时,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
    2023-06-27
    334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能够有选择余地的处置。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更多>

    • 如何确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效力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24
      对于某些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上,一些执法部门会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来决定,那么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合法呢?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为食品药品相关的监管总局并不是执法部门,所以是不能给予自由裁量权的。
    • 食品药品监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详情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4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的,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反食品药品监管、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
    •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1-14
      第三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二年内发生二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什么啊?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6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