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物交付是合同必备条款吗
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出租人、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履行,因此,它是租赁合同的首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的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同时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条款也是双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依据。租赁物的数量应填写准确,计量单位要使用《计量法》规定的单位。租赁物的质量要求要在合同中列明,同时还要规定合理的磨损或消耗标准。
3、租赁物的用途
当事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物的具体用途。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租赁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明确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明确期限。对于约定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承租人须返还原物。但双方当事人皆可以依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租赁期限延长,此即“续租”。对于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不应理解为永久租赁,而应理解为任意期限;承租人有权在任意时间提出退租,而出租人也有权在任意时间撤租,当然,出租人在撤租之前,应给予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5、租金
租金缴纳是合同的主要和必备条款。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同时,对租金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次缴纳,每次缴纳的具体时间都应在合同中列明。
6、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条款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由谁及如何维修和保养,应在合同中予以规定。一般说,属于平时正常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属于大修理的任务,应由出租人承担。
7、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具体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8、其他约定事项条款。
二、合同成立条件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三、主张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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