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包括:主债权债务全部消失、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混同以及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在以下情况下,担保物权将会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失。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
(5)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
(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物权消灭的条件是什么?
担保物权消灭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清偿:当债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消灭。
2.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动产权利转移给他人: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动产权利转移给他人,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消灭。
3.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程序得到实现,担保物权消灭。
4.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消灭条件成就: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条件也应当满足。
担保物权消灭后,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实现其债权。同时,担保物权消灭也不影响债权人的其他权利,如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权等。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包括债务全部消失、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混同等。担保物权消灭后,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实现其债权,同时不影响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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