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名誉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立案
若公民的名誉权遭受非法侵扰,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作为受害方有权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然而,对于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则应依据受害者确实存在名誉遭受损害的事实证据、加害方行为涉及违法性质、加害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以及加害方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维护名誉权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首先,行为者在实际情况下必须是切实存在损害他人物誉的事实,并且这个事实已经被第三方所了解;
其次,行为者需要实施侮辱、诽谤等不当手段对此加以证明。此外,行为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明显的错误。这个错误既可能是故意为之,也可以是疏忽大意。接下来,我们会看到,被侵害的对象必须是确定的个人或者群体,而非泛指。
最后,从结果上看,行为者的举止应该已经对受害者的名誉带来了较为严重的伤害,使得受害者感受到一种不公平的社会压力或者心理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之际,其本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在衡量该事件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时,需要从诸多方面进行全面考虑,例如:受害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身名誉确实遭受了损害、加害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质并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此外,加害人还应在主观层面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只有在综合上述所有因素之后,我们才能够更为精确地判定名誉权是否真正遭到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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