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小明与小红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
1998年,小明签约购买房屋一套。
2002年,小明小红及孩子登记为该房共有权人。
2010年,小明与小红离婚诉讼中,经鉴定小明与孩子无血缘关系。
离婚之后,小明起诉孩子要求撤销赠与的房屋1/3份额。
法院认为:小明与小红同意孩子为房屋共有人并记载于房地产权利证书上,是基于孩子是小明与小红婚生子女的一致认知,并在此基础上所作赠与。
小明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表明其不具有和小红将夫妻共有系争房屋部分份额赠与孩子的真实意思。
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才能作出,故小明要求撤销赠与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
小明与小红虽已离婚,但因系争房屋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未作处理,故在赠与撤销后,系争房屋仍属小明与小红共同共有财产,小明与小红可就系争房屋分割另行主张,判决撤销小明、小红对孩子的房屋赠与。
杭州离婚律师强调本案注意事项:
1、主张非亲子关系申请鉴定需要提供初步证据。
如果一方主张确认与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必须提供初步证据来证明。在案例中,也存在大量没有证据随意申请亲子鉴定的情形,如果没有任何证据,仅仅因为长相,行为举止不像而提起亲子鉴定,法院往往不予准许。
在没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可单方进行亲子鉴定,虽然不能作为法院认可的证据,但是可以作为怀疑亲子关系的证据,引起法院对亲子关系的怀疑,批准进行鉴定。
2、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
如果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且可以要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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