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2、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
3、由于言词证据是“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它已不再完全是客观的‘事实’,而是经过提供证据的人的头脑‘加工’过的事实。在这些过程中必然要受到人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外在条件的影响,从而使言词证据产生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这是言词证据的弱点。
4、补强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言词证据,具体包括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
①口供的补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即,口供只在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发挥证明作用。
②其他证据的补强。
(1)对伪证的证明;
(2)对某些性犯罪的证明;
(3)儿童提供的未经宣誓的证言;
(4)共犯的证言。(共同犯罪中,根据某一共犯的证言对另一共犯定罪时,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一、言词证据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
补强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能力,及证据之可采性的规定,在此范围之内,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辞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但是,在此尚有几点需要强调。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即使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也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2、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如记载有口供之内容的讯问笔录即属此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场合所做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附加证据的,也不得单独作为本案中口供的补强证据。
4、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共犯的供述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共犯作出的供述在本质上仍然是口供,而不能互为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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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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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的作用有什么澳门在线咨询 2023-05-10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4、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 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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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的范畴是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1-09-29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证据分为八类。在这八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当然归属于言词证据。此次修改中,鉴定意见代替了原法条中的鉴定结论被纳入进来,鉴定意见得出的过程包含了鉴定人运用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而进行的主观分析、抽象概括,是鉴定人对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或看法,尽管它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做出鉴定意见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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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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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2仅有言辞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