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土地所(办):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不得中请村外土地。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宅基地(改建、扩建、翻建)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超过省定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占用土地处理。
三、各乡镇内的农村村民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由本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宅基地用地申请表,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区土地房产管理局复核。使用村内空闲地的,报区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施先补后占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使用的宅基地,由区政府发给《农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及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宅基地审批,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居民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其他宅基地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
(二)农转非后户已不在本农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男到女方落户或女到男方落户,其中一方已在原籍占有宅基地的。
六、农村居民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一亩)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耕地适用本条(一)(二)项的规定。
七、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不得直达规定的用地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够安排一户宅基地的应由政府收回,另行安排使用;不够安排一户宅基地的,超出部分应记入该户土地承包面积,或由集体收回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八、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未经批准者采取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土地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九、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和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出售,也不准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成员。
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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