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申请和受理阶段
仲裁机构受理争议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为据,但单有仲裁协议,并不能自动地引起仲裁审理程序的开始,还必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仲裁申请的提出是开始仲裁审理程序的最初法律步骤。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正式开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当事人未书面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不能再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4.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做出裁决。
5.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
采用书面形式,并附裁决所依据的理由。
效力:原则上具有终局性、准司法性。
例外情形: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合法、仲裁庭越权、适用法律错误等。在此情形下可申请法院撤销
(五)申请承认与执行阶段
我国对《纽约公约》保留:互惠保留(缔约国境内)、商事保留(契约性与非契约性)。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的,则以互惠原则处理。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
a、裁定不执行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b、高级人民法院仍裁定不执行的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裁定执行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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