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不如不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9:22:10 318 人看过

2日下午,由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三稿)(以下简称第三稿)征求意见研讨会,在中国现代文学馆举办。该活动吸引了超百名编剧以及法律专家的参与。

著名编剧宋方金、闫刚、余飞、汪海林分别以《修改的剪刀不能装进保护作品的箱子里》、《我们不许可在修改法中剥夺使用剧本的许可权》、《被颠覆和直接的摄制权》以及《本末倒置违反科学规律的法条不是好法律》为题,逐条对第三稿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做总结陈词。他发表了《以剧本著作权人的名义,索回修法被削减的权利》的演讲,从《著作权法》的修法的过程来评价修法内容。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第三稿第三条指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剧本并未明确列入其中。据统计,在第三稿中,制片者共提到6次,表演者共提到20次,而编剧和剧本都只提到1次;此外,《著作权法》中,涉及表演者的权利条款共有433个字,而在第三稿中增加到了687个字。王兴东称:竟如此吝啬,让编剧的智力成果隐藏在一个莫须有的等中!

王兴东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国际上,剧本纳入著作权法是有理可循的,剧本也是电影版权经济的核心版权。日本著作权法第十条写道:本法所说的作品,大致可举例如下:(1)小说、脚本、论文和讲演等语言的作品,其中脚本即指剧本。此外,《伯尔尼公约》也将剧本列为保护对象。多位编剧希望,可以将剧本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编剧权利扩大?不希望以牺牲核心权力来扩大边缘权利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在第三稿中,剧本授权许可被删掉,编剧原来拥有的摄制权被取消并被归并到改编权。这意味着,编剧在签订剧本授权许可时,只能授予改编权,即制片者和导演、演员们即有权随意改编剧本的结构、主体和人物关系。

有人说,摄制权并入改编权之后,权利范围扩大了。对此,编剧余飞表示:今天,我们在这里呼吁,并不是要求缩小我们的权利范围,而是要明确我们最重要的摄制权!如果明确了摄制权之后,还有你们所说的扩大的权利范围,你们仍然可以在改编权或其它权利里面再度体现!我们不希望以牺牲核心权利来扩大某些边缘权利!

另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现行《著作权法》中列出的著作权人17项权利,还被整合成了13项,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4项权利不再单独列出,而是被并归到其他条款。

编导顺序调整导演将越位编剧成第一作者

在第三稿中写道:电影、电视剧等是挺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是挺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这突出了导演是影片第一作者,颠倒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稿)中编剧和导演的地位排序,这在编剧界再次引发争议和不满。

王兴东认为,这不仅仅是反科学的,也是反实践的,甚至是违反《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文学原创作者享有中继控制器作品的权利的原则。他说:仅中国实践而言,剧本是具有独创新的版权,制片者购买剧本许可使用的摄制权,聘用导演来组织众多艺术家参与制作,导演仅仅是影视作品的作者之一,他要依靠摄影、美术、录音、演员其他创作者的创作,因此,导演是没有独立版权的,也就否定导演无权超越编剧而成为第一作者。他表示,第三稿突然有意让导演越位,有一种被暗箱操作欺骗的感觉。

编剧集体发声:这样的法律,还不如不改

编剧宋方金表示,目前编剧的处境最为复杂,他们有很多恶婆婆,例如制片人、导演等等。而《著作权法》是编剧最后的屏障。

编剧余飞表示,如果不想增加编剧的权利,还不如维持现状。他说:要增加权利,就在不消减原有权利的基础上增加!如果不想增加,那就保持现状!我们在现状之下已经维持了平衡,我们有能力保护自己!如果法律的修改不能提供更好的保护,对不起,我们拒绝这种修改!

编剧闫刚则表示,剧本是一剧之本,是编剧的领土,编剧必须对自己的剧本拥有绝对主权。他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如果编剧无法行使作品的许可使用权,那么这样法律还不如不改,原地踏步也比倒退要强。

编剧汪海林则说:我们承认导演在电影中非常重要,我们也欢迎导演成为影视作品的作者,尽管这对于传统的作者概念进行了颠覆。我们愿意接受草案的第二稿,即: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我们也愿意接受目前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就是说,不改更好。

最终,参会的编剧们以剧本著作权人的名义,希望索回应有的以下权利:第一,剧本明确列入文学作品;第二,明确剧本的许可权和支付报酬权;第三,不许颠倒视听作品作者的列举顺序和署名权;第四,全权保障剧本单独使用的权利;第五,不能取消摄制权;第六不能取消修改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这并不是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就编剧维权开展的首次活动。早在去年两会上,王兴东会长就在一份近5000字的提案中指出,修改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取消剧本授权许可、摄制权等等,都削减了原作者的权益。王兴东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这个草案一旦通过,就意味着剧本交给制片人拍摄,只能任由其改编。这非但没有达到保护原创的目的,反而会削弱原创应该享有的权利,把中国影视产业推向无人坚守原则、山寨遍地的境地。只有用法律形式保护好原创,才能拥有更多的自主产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在国办发[2007]36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中写道: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应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编剧们希望,在对编剧相关权益的立法方面,应该更广泛地听取行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阳光立法,不该让歧视编剧原创的非法律专家出声。一切从事和热爱剧写作和教学的公民,一切从事知识产权的法律工作者,都有对修法和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宪法赋予的批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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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9日是《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的日期。这天,卫生计生委主管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不断接到电话,听到许多叫好声。在他们看来,二次审议稿与第一次审议稿相比更为严格。但也有不少控烟专家和法律专家认为,二次审议稿仍然为烟草广告留了口子。专家认为应广泛禁止而非严格限制烟草专卖点的烟草广告没被禁止,被认为留了口子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第四条,按照上述修改,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这说明,烟草制品专卖点内的烟草广告可不被禁止。像这样的修改情况的汇报,在法律上有多大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X指出,允许烟草销售终端发布烟草广告,尽管没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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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法修改稿》引争议编剧呼吁权利回归
    《著作权法修改稿》发布以来,争议不断,7月2日,由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主办的《著作权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研讨会在北京中国现代文学馆举行,著名编剧王兴东、汪海林、闫刚、余飞、宋方金等做了主题发言,他们普遍认为,修改稿使编剧的权利被削弱了,希望能索回应有的权利。会议吸引了上百名编剧和法律界专家参与,编剧宋方金发表了题为《修改的剪刀不能装进保护作品的箱子里》的演讲,针对取消修改权不利于保护作者的人身权进行了论述。编剧闫刚以一篇《我们不许可在修法中剥夺使用剧本的许可权》,向大家讲解了剧本许可权和报酬权在修改中魔法般消失的问题。编剧余飞的《被颠覆和肢解的摄制权》,对修改稿将摄制权并入改编权一事进行了追问。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著名编剧、制片人汪海林的《本末倒置违反科学规律的法条不是好法律》则深入讨论了编导演在法律中的科学定位及署名权。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以《以剧本著作权人的名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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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更多>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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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3
      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第三稿,目前还在讨论过程中,你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看第三稿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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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2
      提问者,实际是问关于著作权法作为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即著作权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即为通审稿,即为法律或新法律,但是根据立法法必须经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也就是二者区别就在于是否经过了“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新修订)(第二十四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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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31
      一、关于基本原则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中,将原来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修改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时,将原来的“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修改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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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草案表决稿征求意见稿)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7
      因地域的不同,各地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有所不同,建议去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