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纠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征地工作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地工作程序如下:(1)通报征地情况。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地方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土地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因此,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不按上述程序办理,将导致错误的征地审批。征地审批机关是否有审批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无权批准征地。农用地转用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用农用地,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进行征地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批准手续,而且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因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征地审批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农地流转是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4是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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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征地计划批准文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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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征地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根据《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工作的意见》,征地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使用土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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