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必要申请联合听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11:52 287 人看过

是否有必要申请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民事纠纷案件的合并审理,是指将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民事纠纷案件合并审理、判决。因此,民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每一项独立的诉讼包括三个要素: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诉讼理由。每个独立的诉讼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都有一定的相关性。与相关方的每一项独立诉讼均为民事案件,由同一法院管辖。独立诉讼向法院提起后,其他独立诉讼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同时处理

1。被起诉的法院对多个合并案件有管辖权,必须适用于同一诉讼程序。这是联合审判的先决条件。如果被上诉法院对几个合并案件中的一个没有管辖权,则不应合并。被起诉的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有管辖权,可以合并。诉讼程序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即若干合并案件应当属于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同一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若干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是与原告或被告相关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相关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相关诉讼标的的,可以共同审理。限制条件。相关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无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允许当事人利用合议庭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重要的是,它将导致新的社会矛和盾牌的出现,例如非对非和消极争端的处理。因此,联合审判的条件应适当限制

①诉讼原因限制,仅限于相邻权利纠纷、土地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赡养费追讨、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纠纷、私人小额贷款纠纷和继承纠纷

②目标金额的限制。因为诉讼标的的大小可以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金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愿越强烈,单位成本越低,标的金额越小,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意愿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允许一些标的金额较小的相关纠纷一起处理,应适当限制标的金额,标的金额可考虑限制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除外)

③对该主题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诉讼主体不同、诉讼能力不同、诉讼风险意识不同,诉讼主体应当限定,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审判指的是审判处理;审查和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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