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中的实行犯和帮助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8:14:55 99 人看过

强奸罪中实行犯和帮助犯的界定

[案情]

2011年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王X、李X林、李XX因赌博赢了钱,相约找卖淫小姐未果。其间,被害人李X与被告人李XX在电话中相约碰头。碰头后,被告人王X提出一同吃饭。吃饭过程中,被告人王X、李X林问询被告人李XX是否搞(奸)得被害人李X,被告人李XX表明没问题。所以被告人王X、李X林在吃饭过程中积力对被害人李X劝酒,被告人李XX未加阻挠,致被害人李X醉倒。被告人李XX将被害人李X背至奉节县永安镇架空步行街611号**宾馆8号房间,被告人王X、李X林随后赶到。趁被害人李X酒醉无抵御能力之机,被告人王X进入房间关上门,对被害人李X实施奸污。被告人李X林、李XX即在门外等候。被告人王X奸污后,被告人李X林欲行奸污时被被告人李XX阻挠。随后,三被告人脱离**宾馆。当晚,被害人李X家族将其解救回家。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人李X林、李XX赔偿被害人丢失10000元,被害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一同强奸违法中实施犯与帮忙犯之界定

我国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的规矩标明,我国刑法对违法人的分类,实施以作用标准为主、分工标准为辅之原则,是作用标准与分工标准的结合。从作用上看,有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分;从分工上看,有实施犯、安排犯、帮忙犯、教唆犯之分。结合本案案情分析,被告人王X三人均系十八、十九岁的刚成年不久的男性青年,因赌博赢了钱即相约找小姐玩,反映了青年人步入社会后的不成熟性和法治观念的冷漠。当被害人李X与被告人李XX相约碰头到来时,引发了强奸违法的发生。被告人王X直接实施强奸违法行为,这一行为又是被告人李X林、李XX一同对被害人劝酒致其醉后无抵御才能、并在李XX将其背到宾馆后发生的。因此,被告人王X系实施犯,其行为决议着一同违法人的行为性质及一同违法的直接成果,应当认定为本案主犯,依法重处置;被告人李X林、李XX系帮忙犯,应当认定为本案从犯,比照主犯从轻或许减轻处置。因此,二审的改判是正确的。

二、强奸违法案件中一同故意内容之分析

一同违法故意的内容,通说以为包括一同违法的知道要素和一同违法的意志要素。一同违法的知道要素,包括一同违法人知道到不是自己独自实施违法,而是与他人一同实施、一同违法人预见到一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所引起的危害成果等内容;而一同违法的意志要素,包括对本身行为知道的基础上,参与违法,希望或听任自己行为对他人行为的作用、希望或听任他人行为构成危害成果。结合本案分析,各违法人的一同违法故意之构成,是一个渐进的进程。首要,三被告人赌赢了钱后,都有找小姐玩的主见,这一主见是促进本案发生的一同原始动机。其次,当被害人李X应约到来后,王X和李X林即在吃饱进程中问询李XX是否搞得被害人,李XX表明没问题,此时三被告人的违法故意紧密联系在一同。第三,三被告人极力对被害人劝酒,劝酒的行为已将一同违法故意付诸实施。第四,当被害人醉酒吐逆且重度昏倒后,被告人李XX将其背至宾馆房间,由被告人王X实施强奸,二被告人则等候在门外,直至王X抵达奸污意图。这一进程,二审断定对二上诉人所谓“共谋的根据不充分”进行了有力的驳斥,是十分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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