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或拒绝要约后是否有自由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4:30:47 215 人看过

拒绝要约后是否能再接受依据实际情况来看。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在承诺期内同意接受要约,这也是一个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表示承诺的,不是为了承诺,而是为了新要约。新要约是受约人收到要约通知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新建议或建议。受约人表示将原要约条款变更为条件订立合同,即受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受要约人如何拒绝要约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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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4日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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