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爆炸导致消费者伤害,厂家负责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05:06 85 人看过

中国法院网讯3月27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处某啤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6903.58元。

2007年7月25日,原告在魏某经营的商店购买被告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四瓶,当日饮用三瓶,剩余一瓶放置家中。2007年7月27日晚,剩余的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导致原告张某右眼受伤,经医院检查确认为右眼球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先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7级伤残。另查明,爆炸啤酒瓶生产日期是2002年,国家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是两年,但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建议使用年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啤酒有限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原告张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啤酒瓶爆炸损害赔偿案

原告周芷晴,女,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村二社。

法定代理人周海球,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系原告之父亲,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易民胜,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晞,男,广东侨鑫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广州沙河省总工会干校1号楼401房。

被告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

法定代表人杨荣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松良、程文,信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芷晴与被告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芷晴的法定代理人周海球,委托代理人易民胜、林晓晞,被告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松良、程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芷晴的法定代理人周海球诉称,1998年5月15日,我亲戚为庆贺我岳父乔迁新居,在我岳父家设宴招待亲戚朋友,并在小卖店购买了两箱被告生产的珠江啤酒放在我岳父家。当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放在客厅饭桌底下的一啤酒瓶发生自爆,我女儿(即原告)当时距爆炸的啤酒瓶一米左右,啤酒瓶的玻璃碎片打在我女儿的左眼后立即流血不止。后我女儿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7日出院,共住院52天,被诊断左眼已完全失明,用去医疗费用共26373元,该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了。我女儿出院后,需继续治疗,总共用去有关费用共2220.24元。我女儿被被告的啤酒瓶自爆的玻璃碎片炸伤左眼,完全因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我不同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结论。现要求被告赔偿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等共5万元,今后治疗费15万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辩称,我公司生产的啤酒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质量是绝对可靠的,原告说啤酒瓶爆炸是自爆,是质量问题,是无事实根据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不明确,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我公司对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结论无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5日,原告的外公为庆贺乔迁新居,在其外公家里设宴招待亲友,并在小卖店购买了两箱珠江啤酒,将其中的两瓶啤酒放在客厅的其中一围饭桌底下,没有设置防止碰撞啤酒瓶的措施。当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原告在客厅玩耍时,放在饭桌底下的啤酒瓶发生爆炸,啤酒瓶的玻璃碎片打在原告的左眼并血流不止。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中山医科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眼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7月7日,共住院52天,用去医疗费用共26373元,被告已支付该医疗费给原告。啤酒瓶爆炸后,原告到广州市白云区消费委员会投诉,并与被告一起将两瓶啤酒瓶的玻璃碎片交由该消费委员会封存。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要求对爆炸的啤酒瓶碎片进行鉴定。

1999年10月28日,本院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周海球及被告一起到广州市白云区消费委员会提取啤酒瓶的玻璃碎片,同年11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为两瓶啤酒瓶的爆炸均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

上述事实,有照片、鉴定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家人在家里摆设酒宴时,将两瓶啤酒单独放置在客厅饭桌底下,没有注意到原告是未成年人,在玩耍时容易碰撞啤酒瓶,也没有设置防止碰撞啤酒瓶的措施,当原告在客厅玩耍时,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原告左眼。经有关部门鉴定,啤酒瓶的爆炸是由外力使用(注:原文如此,应为作用)所形成的。现原告认为被告的啤酒瓶爆炸是自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鉴于啤酒瓶的爆炸与被告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周芷晴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鉴定费1200元由周海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3: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啤酒瓶爆炸伤了手消费者获赔一万六
    生孩子本来是件很高兴的事情,可在喜宴上却因为啤酒瓶爆炸,还伤到了客人,确实令人扫兴。因啤酒瓶爆炸而伤了手指的消费者杨女士,在单县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拿到了16000元的赔偿金。因亲戚家生了一个小孩,家住单县终兴镇的杨女士便去祝贺。当时,杨女士正和另外几个客人围坐在桌子前吃饭。突然,一声巨响,旁边地上放着的一个啤酒瓶发生爆炸,杨女士的右手正好垂放着,一块玻璃迸到了她的食指根处,顿时,血流如注。杨女士感到刺心般的疼痛,亲戚见状忙把她送到卫生院作了简单的包扎,又转到县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杨女士的手指构成十级伤残,无法弯曲。出事后,杨女士的家人多次与啤酒的代理商联系,但对方一推再推,其家人只好向单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在单县消费者协会的介入下,代理商同意了赔偿,但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厂方还没有给予答复。消协工作人员本着为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多次给代理商及
    2023-06-07
    312人看过
  • 啤酒瓶爆炸损害赔偿案
    原告周芷晴,女,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村二社。法定代理人周海球,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系原告之父亲,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易民胜,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晓晞,男,广东侨鑫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广州沙河省总工会干校1号楼401房。被告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法定代表人杨荣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松良、程文,信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芷晴与被告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芷晴的法定代理人周海球,委托代理人易民胜、林晓晞,被告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松良、程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芷晴的法定代理人周海球诉称,1998年5月15日,我亲戚为庆贺我岳父乔迁新居,在我岳父家设宴招待亲戚朋友,并在
    2023-06-07
    129人看过
  • 啤酒瓶爆炸受害者获赔85000元
    随着玻璃B瓶的推广使用,啤酒瓶爆炸事件已鲜有耳闻。然而,即使是合格的玻璃B瓶,也会因为超过国家建议使用年限而产生不安全的因素。近日,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浙江钱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因此向一名因玻璃B瓶发生爆炸而受伤的小男孩赔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5000元。2002年5月24日傍晚,当时11岁的湖州市长兴县王某应家人的要求去小店购买啤酒。因为没有食品袋,王某只好用两手夹提着四瓶啤酒回家,由于人小力弱,王某没走多远就停了下来歇歇力。随后,只听到一声刺耳的玻璃瓶爆炸声,王某的脸上顿时被众多玻璃碎片扎入,血流不止,碎玻璃片还伤及了他的右眼。此后,虽经多家医院诊治,王某的右眼至今仍没有视力,惟一复明的希望须待其成人后做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势已构成七级伤残。王某的家人发现,这四瓶啤酒的包装物均为玻璃B瓶,但近瓶底处标出啤酒瓶的生产日期却分别为92年、96年、97年和9
    2023-06-07
    489人看过
  • 电瓶爆炸厂家有责任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电瓶爆炸,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电瓶的厂家要求赔偿,厂家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因消费者不按规定使用产品引起的电瓶爆炸,厂家无责任。一、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如何维权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从消费投诉和行政举报两个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监督市场经济行为。从消费投诉角度来说,投诉意味着维权索赔。首先,要举证啤酒属假冒伪劣产品,假冒问题可联系厂家或相关质检部门予以检测鉴定,伪劣问题要通过卫生监督部门予以认定。第二,经鉴定属假冒产品的,可要求商家按《消法》或《食品安全法》予以赔偿,造成身体伤害的,凭产品造成身体伤害的证据,主张伤害赔偿。第三,经认定是伪劣问题的,则要分析属于厂家责任,或是商家责任,视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追计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行政举报角度来说,消费者可向假冒伪劣产品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举报,对违法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二、热水袋爆炸
    2023-04-03
    105人看过
  • 啤酒瓶爆炸致残消费仲裁终圆满
    2006年8月2日,消费者林某在家中饮用啤酒时发生酒瓶爆炸,眼睛被飞溅的碎片扎伤,顿时血流如注,家人随即将其送往景宁县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角膜穿透伤。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直接到景宁县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申诉,要求帮助解决。景宁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接到申诉后,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建议申诉人保护好现场,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从速接受治疗避免伤情加重;同时,通知该品种啤酒生产厂家派代表到景宁接受调查,慰问消费者。2007年1月中旬,受害人完成了治疗,共花去治疗费0.95万元,造成视力障碍(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伤残等级鉴定书)。鉴于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较大,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在受害人治疗期间,一直与当事双方保持密切的沟通,尤其是对厂方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2007年1月31日上午9时,景宁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准时来到
    2023-06-07
    420人看过
  • 酒瓶爆炸并伤人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一居民邵某请邻居帮忙在百货商场买了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四瓶时,该酒瓶爆炸了,对邵某及其朋友造成了伤害,事情发生后,人送去医院治疗,一方面和商场交涉,商场派人查实,认为是啤酒质量问题,让邵某找厂家索赔。邵某花费了6000多医疗费,其朋友及家人也花了许多,事情发生一月后,邵某治好了伤,准备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谁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2)、谁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律师解答:(1)、邵某及其朋友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2)、百货商场应作为本案的被告相关法律知识: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11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
    2023-06-01
    80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因啤酒瓶爆炸而受伤,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家赔偿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5
      该啤酒商家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向其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见,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不以申请损害原因鉴定为条件,只要消费者基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至于该啤酒瓶爆炸是厂家责任还是商家责任,对你的索赔权行使并无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
    • 因啤酒瓶爆炸而受伤的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家赔偿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10
      该啤酒商家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向其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见,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不以申请损害原因鉴定为条件,只要消费者基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至于该啤酒瓶爆炸是厂家责任还是商家责任,对你的索赔权行使并无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
    • 啤酒瓶爆炸可以向厂家索赔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1
      啤酒瓶爆炸受伤没所以侵权责任。若是非本人原因导致的。可以向销售商索赔,也可以向厂家索赔。
    • 热水瓶爆炸谁负责?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23
      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选择要求商家赔偿或者厂家赔偿。《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
    • 热水瓶爆炸谁来负责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9
      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选择要求商家赔偿或者厂家赔偿。《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