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认定作品的知识产权构成要素,什么是作品,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此进行了界定。文章认为,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二是作品应当具有原创性;三是在司法实践中能够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在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作品方面,争议并不多,主要集中在作品原创性的认定和是否可以有形形式复制上。例如,最高法认为“只有原创的、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原创性的认定标准可以从著作权法的设立目的来确定。建立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二是平衡创作者、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人士的利益。这一目的可以从著作权法的总体规定中获得,如职务作品和电影作品的所有权。能否以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法规定,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思想必须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才能被大众所感知;第二,有形的形式便于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否则,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就毫无意义。但是,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应当解释为作品的固定性,即不要求作品已经固定在某种媒介上,否则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口头作品和舞蹈作品就会成为虚幻。因此,将有形的复制形式理解为固定的,更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科学、社会科学、文化科学、文化科学、文化科学、文化科学、文化科学、文化科学、文化科学、文化科学、文化科学和文化科学,工程技术和其他以下列形式创作的作品:
(1)书面作品
(2)口头作品
(3)音乐、戏剧、民间艺术作品,舞蹈和杂技(4)艺术和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原理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什么是出版权出版权是著作权的一种,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即决定作品何时、何地、如何公开的权利。尽管著作权人无论作品是否发表都依法享有著作权,但作品的使用者对作品是否发表的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使用未发表的作品和已发表的作品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后果。例如,免费表演他人作品的,发表作品的,表演者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如果演出是未发表的作品,表演者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判断作品是否发表的标准是确定作品是否公开。所谓公开披露,是指著作权人自行向非特定人公开作品,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向非特定人公开作品。一部作品只要不为特定的人所知,就可以发表,公众对该作品是否了解和关注,并不影响对该作品发表的判断。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七)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标的物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副本的权利(9)表演权,即,(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公开复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
(11)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通过有线或中继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扬声器或其他类似传输符号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声音和图像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生产权,即,以电影制作或者类似的电影制作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16)汇编权,也就是说,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一部作品或一部分作品整合成一部新作品的权利
(17)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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