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证机关:陕政办发[2003]33号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直属机构:省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批复了《关于解决我省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实施意见》,现转交你们认真执行。为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是认真做好“两个保障”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要进一步完善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投入,加大养老保险费用征收力度,进一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时足额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根据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企业筹集的资金不足进行担保。对协议期满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地方政府和企业要继续利用现有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国有企业下岗的下岗职工,按规定及时办理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续保工作。2、按照困难企业职工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原则。为完善现行政策,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无论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都因长期亏损不能领取或不能领取足够的工资或半年以上的基本生活费,其企业停产或半停产,经同级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省级以上企业由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出具证明),他们可以据实计算实际收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者基本生活保障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地要合理确定被保险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批低保对象,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要把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他们得到充分保障。3、进一步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根据《关于研究辽宁省部分有色金属、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岳〔1999〕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办发[2000]11号),对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中央和地方企业进行了回顾,中央财政按企业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内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并拨付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医保经办机构要将上述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保系统统一管理。关闭、破产的其他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和缴纳,仍按省政府《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1〕办理第70号)。企业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离退休干部退休费用和医疗费用财政支持机制试行办法》执行。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地方政府应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暂时无力支付、不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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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的通知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8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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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的问题与困难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1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的问题与困难(一)资产重组中存在的问题企业资产重组作为企业改革的一种新的尝试,在运行中,举步维艰,困难重重。从目前所暴露出的问题来看,主要是以下几点:1.体制改革尚不彻底。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财政税收体制,金融体制等等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现行体制中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痕迹,行政干预色彩较浓,产权的模糊性,资产的分割性和凝固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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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最新解决途径和办法介绍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8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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