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和广大群众认知法律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新类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而审判实务中,《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作了扩大规定,但从该院近5年所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统计看,案件数量上升不大,且案件类别单一,仍以轻伤害案件和重婚案件为主,仅受理1件以涉嫌诈骗而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案件类别仅占全部自诉案件的8%,在范围上还有92%的自诉案件几乎无人涉足,如涉嫌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虽然市场上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屡有发生,且不断公诸媒体,但大多以行政处罚了事,很少有人就这一类型的案件诉诸法院。
这样轻易地放纵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还是受害人不了解也不被告知有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如此不仅放纵了犯罪,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与此同时,基层法院在处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又面临诸多难题,如何有效应对自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值得认真探讨和商榷。
一、刑事自诉案件目前现状和难题
(一)当事人面临的“两难”:起诉难。不少受害人受传统意识的影响,很少想到或根本不知道通过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不少群众受惯性思维的驱使,认为只有民事案件可以到法院直接起诉立案,刑事案件只有通过公安机关才能办理,根本不知道通过刑事自诉的形式追加致害人的责任。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大多仅向公安机关控告,而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么按治安案件处罚或作调解处理,要么作为公诉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或者不予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一旦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当事人只有不了了之,自认倒霉。根本不知道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自诉。要迈出这一步,对法律知识相对匮乏的当事人来说,实为难事。取证难。刑事自诉案件因案件发生的背景比较复杂,加之取证手段受限,使当事人很难按照当事人举证原则提供充分的证据。有的案件是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又让被害人到法院进行自诉的,证据都留在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是不会将查证的材料交给被害人的,加之《刑事诉讼法》又将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进一步明确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使当事人在提起自诉时顾虑重重,只能望而却步,寻求其他解决方式。(某编者按:有些本来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的,却作为民商案件诉讼,法院内部设卡变梗。)
(二)审判人员面临“三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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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自诉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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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应对起诉欠款案件中的出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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