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政策法制司:授权他人使用文字作品获得报酬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为保障著作权人获酬权的实现,针对文字作品的发表、出版和转载等问题,国家版权局1999年制定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以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提供了依据。但15年来,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之相对应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等也随之变化,但是,国家规定的以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却长期保持不变,作者因其作品被使用而获得的报酬实际上在降低。因此,作者强烈呼吁国家版权局应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等情况,对稿酬标准作相应调整。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作品使用方式的日渐多样化,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和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情况等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缺乏明确的付酬标准,社会各界希望对以上述方式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发生了重要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和2010年修订,2002年和2005年分别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专门就使用作品支付报酬的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与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影响了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基于上述情况,为落实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著作权人获酬权的实现,便利使用者以多种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有必要就现行《规定》进行修订。2013年9月,国家版权局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多次座谈会,征求作者、使用者和权利人组织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论证、测算、修改,在履行了一系列立法程序后最终出台了本《办法》。
记者:《办法》确定的付酬标准及其依据是什么?
政策法制司:付酬标准的确定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物价水平和居民收支水平的现状,另一方面要兼顾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问题。据此,我们专门就1999年至2013年间图书、报纸、期刊的平均定价变动情况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现金消费支出等的增长情况进行了对照测算,同时考虑到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幅度,以及《办法》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适用,对稿酬标准作了调整。根据1999年至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支基本涨幅在1至3.5倍左右,图书、期刊、报纸平均单册(份)定价涨幅为1至2倍的情况,考虑到《办法》出台后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适用,我们据此将原《规定》的付酬标准调整为: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2至3倍),改编作品每千字20-100元(2倍),汇编作品每千字10-20元(2倍),翻译作品每千字50-200元(2.5倍),报刊刊载及转载作品每千字100元(2倍)。
记者:我们注意到,《办法》规定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为什么?
政策法制司:是的,《办法》确实未提高版税率标准。此次修订《规定》主要是调整基本稿酬标准,因为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总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上涨了,基本稿酬不向上调整,就意味着作者的稿酬实际上在降低。而版税是以比例的方式计算稿酬,不受物价涨幅等的影响,如果提高版税率,就会违背此次调整稿酬的初衷,给使用者增加不合理的负担。
记者:《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是不是强制性的?
政策法制司:《办法》坚持了《规定》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原则,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所谓指导性就是非强制性的,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能够约定的都依照合同约定。《办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更加强调合同优先原则。因此,《办法》规定的版税率、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标准以及报刊刊载未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都是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未明确约定付酬标准的前提下适用的。
所谓指令性是强制性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付酬必须适用《办法》规定的标准;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适用《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就第一种情况而言,根据《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是对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和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这种制度设计,使作者丧失了通过与使用者谈判来约定付酬标准的机会。因此,报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应当由国家制定,确保权利人的获酬权得以实现。
-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发布稿酬提高
458人看过
-
关于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有哪些
400人看过
-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400人看过
-
文字作品报酬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158人看过
-
使用演绎作品支付报酬吗
130人看过
-
上海市使用作品报酬的支付
362人看过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版权与著作权是同一概念,版权可以自动取得,也可以登记取得,是作者对自己的著作享有的法定权利。 版权有效期是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 更多>
-
演绎作品的使用需要支付报酬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4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因此,法律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其对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另外,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
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著作权!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2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三、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四、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咨询服务;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联系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 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著作权自愿登
-
-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流程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8关于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流程如下:看看详细的申请注册流程: 1、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2、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 3、通知缴费 4、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6、审查 7、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
我国对著作权法规定的在哪些情况下使用作品不向它人支付报酬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23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