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社会危险性”的主要考察因素有以下几点:
1、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①犯罪嫌疑人是否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②是否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因情节轻微被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后,又故意犯罪的
③是否曾经过失犯罪或者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过一次行政拘留处罚,又故意犯罪的
④是否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2、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3、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①是否隐瞒重要犯罪事实或拒不提供本人持有的重要证件的
②是否有同案犯在逃或其他待查证事实的
③是否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4、是否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没有同意取保候审,还可以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如果案件有新的情况(如同案犯到案、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新的证据出现,也可以再次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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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中关于取保候审社会危害性的规定是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6“社会危险性”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的程度是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适用剥夺人身自由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关键。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其刑事诉讼理论界均没有明确界定“社会危险性”的含义,没有确定判断“社会危险性”的客观标准,也没有为“社会危险性”设置专门的证明机制,以致于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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