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2:30:45 139 人看过

【阅读全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政府令第20号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3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零零三年三月九日

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程序与管理??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市拍卖出让土地项目提交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

?(四)拆迁调查资料、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安置资金的证明。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切的拆迁范围;

?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区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期限,应当自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应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尽可能书面通知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期限从拆迁通知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应当相应延长;到期仍联系不上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河北省建设厅发布时间:2004-9-30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4年10月1日以前已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拆迁企业,应当在2004年11月1日前按照《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建设厅申请核定《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2004年10月1日前已与拆迁人签订委托拆迁协议的企业,其原有资格(资质)证书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协议中委托的项目有效。

附件:

1.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

2.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申请表(式样)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企业(以下简称拆迁企业)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拆迁企业资格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企业。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不得出资设立拆迁企业,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在拆迁企业任职。第五条拆迁企业的名称应当使用:(注册地)(字号)城市房屋拆迁(企业组织形式)。第六条拆迁企业按其条件分为一、二、三三个资格等级。各资格等级拆迁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格: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从事城市房屋拆迁3年以上;3、近3年累计完成房屋拆迁15万平方米以上;4、上年度完成房屋拆迁5万平方米以上;5、有经拆迁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各3人以上;有职称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2人以上;6、拆迁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率100%;7、近3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订率100%,合同履约率100%;8、具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9、近3年所承担的拆迁项目未发生过被拆迁人群体上访事件。(二)二级资格: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2、从事城市房屋拆迁2年以上;3、近2年累计完成房屋拆迁5万平方米以上;4、上年度完成房屋拆迁3万平方米以上;5、有经拆迁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各2人以上;有职称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1人以上;6、拆迁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率100%;7、近2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订率90%,合同履约率100%;8、具有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9、近2年所承担的拆迁项目未发生过被拆迁人群体上访事件。(三)三级资格:1、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2、有经拆迁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各2人以上;有职称的建筑工程技术、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各1人以上;3、具有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第七条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拆迁企业资格申报表;(二)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或管理制度;(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六)拆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的劳动合同、资格证书;(七)拆迁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拆迁企业的资格审批。申请核定房屋拆迁资格的企业,应当将申报材料提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受理申请的所在地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企业遗失《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第十一条拆迁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格申办程序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格等级。第十二条拆迁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格申办程序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拆迁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0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格申办程序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注销手续。第十四条拆迁企业应当按照资格等级承担拆迁任务。一级资格的拆迁企业接受委托承担拆迁项目,其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格的拆迁企业可以承担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房屋拆迁项目。三级资格的拆迁企业可以承担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房屋拆迁项目。第十五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拆迁资格企业的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于有不良拆迁行为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下列拆迁行为应视为不良拆迁行为:1.违法违规进行拆迁;2.采取威逼的手段野蛮拆迁;3.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4.在被拆迁人和其他房屋使用人未搬迁完毕前,改变房屋、配套设施功能和状况;5.接受拆迁人以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的委托。第十六条拆迁企业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拆迁业务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拆迁企业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1992]173号)同时废止。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格申请表企业名称(章)填报时间河北省建设厅制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企业网址电子信箱注册机关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开户银行账号投资者名称序号投资者名称出资额近三年拆迁项目完成情况年号拆迁项目名称拆除面积拆迁户数动迁日期完成日期协议拆迁率拆迁企业人员情况在册职工总数人,有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有职称专业人员专业职称高级中级初级建筑工程房地产经济房地产评估财务小计有关业务负责人情况类别姓名职务学历专业职称拆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测绘负责人评估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拆迁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姓名籍贯(照片)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身份证号专业职称职务任职时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2日 01: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9-27生效日期:2004-01-01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
    2023-04-23
    203人看过
  •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
    (1995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使用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和城市国有土地效益的发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合理安置;被拆迁人必
    2023-04-23
    132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统称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2023-04-30
    244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方委托,动员拆迁方,组织签订并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文件;(二)明确名称、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三)自有资金和技术条件,适合从事拆迁业务的经济、财务管理人员。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对考核合
    2023-05-02
    72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方委托,动员拆迁方,组织签订并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文件;(二)明确名称、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三)自有资金和技术条件,适合从事拆迁业务的经济、财务管理人员。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对考核合
    2023-05-31
    417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问答
    一、拆迁补偿的对象是什么人?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
    2023-06-05
    275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三沙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29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3、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4、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
    • 甘南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4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3、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4、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
    •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1
      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切的拆迁范围;(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四)拆迁资金、、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1
      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