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办理材料
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的需要提交
按申请书要求如实填写
按保证书要求如实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乐昌分厅提出申请,根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准备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法定形式,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
3.初审。受理后,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4.审核。韶关市水产管理局审核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提出的初审意见及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在1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韶关市农业局。
5.决定。韶关市农业局自收到韶关市水产管理局提交的审核意见等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韶关市农业局向申请者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核发《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
6.通知领证。按约定的方式到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水产股窗口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7.信息公开。
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乐昌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系统向社会公开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水产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法定形式,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
3.初审。受理后,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4.审核。韶关市水产管理局审核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提出的初审意见及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在1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韶关市农业局。
5.决定。韶关市农业局自收到韶关市水产管理局提交的审核意见等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韶关市农业局向申请者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核发《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
6.通知领证。按约定的方式到乐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水产股窗口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乐昌市人民北路53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乐昌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
全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2011年)
全文《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
第二条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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