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起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6 06:20:05 207 人看过

存疑不起诉, 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这种情况下, 检察机关对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 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对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经 过 两 次 补 充 侦 查 仍 不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根据素材所述,人民检察院在两次退补证据后,若证据仍不足,则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在审查案件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若公安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对于被不起诉人被羁押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立即释放。因此,若人民检察院在两次退补证据后,证据仍然不足,则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之,检察机关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如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有權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第171条第三款的精神,补充侦查以次为限。经过两次补充侦查,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如果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则公安机关需在两次补充侦查后,若证据仍不足,则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对于被不起诉人被羁押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立即释放。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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