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代持股权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4 10:30:49 351 人看过

一、公司法股权转让代持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2021.1.1生效)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股权转让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在代持结构下,工商处理有些挂号的股东是持股代理人,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供认根据的是股东出资证实书和工商挂号,实习出资人的姓名并不显示在工商挂号资料上,就容易发生各种规矩风险。

1、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实习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挂号资料上,那么在规矩上实习出资人的股东方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工业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一定致使风险的存在。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做法,实习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在运营中,代持股人或许会恶意危害实习股东的利益,比如,乱用运营处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工业分配权等权利,给实习出资人构成的工业扔掉。

3、代持股人或许由于本身要素致使诉讼而被法院冻住保全或许实施名下的代持股权。今世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款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也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款。实习出资人假定未能及时阻挡,只需根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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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4日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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