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4]13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财政部门对土地收入的管理工作,根据《意见》要求,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土地收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城市的建设经营,土地收入已经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对加强土地收入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在加强土地制度建设和规范土地收入管理方面取得了成效。但由于土地市场仍有一个不断发育和完善的过程,当前仍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土地收入的财政管理不严,部门违规设立帐户,土地收入不进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体外循环;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批准乱收费,收费资金管理混乱,资金分配使用不纳入财政管理;土地成本开支不规范,支出不经财政审核;土地收入征收管理和核算制度不完善,等等。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收入管理中的问题,提高对加强土地收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土地收入的管理工作。
二、开展对土地收入帐户和资金检查。
要按照省政府《意见》和最近国务院一系列关于加强土地及土地收入管理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土地收入的检查工作。
1、对土地出让及土地收费收入的帐户进行检查清理。除财政部门设立“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立土地资金过渡户、收入清算户或预收定金专户,已经设立的,要坚决取消。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收入过渡户要按要求坚决取消。
2、对没有纳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资金进行清理检查。对2002年以来应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土地收入及收费收入,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清查。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对未纳入财政管理的结余,要全额收缴财政。
征地管理费属财政预算收入,各级财政应将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计价费[1997]2257号)明确规定,“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再层层上交征地管理费,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向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取征地管理费”,今后,各地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提取征地管理费。已提取的,要收缴财政。
土地出让金业务费是指土地出让后经财政部门审核按上交财政国库的土地出让金的2%提取的业务费。任何部门不得在征地审批环节收取土地出让金业务费,已经收取的,要进行清理,收缴财政。
耕地开垦费按财政部文件要求纳入财政预算,没有纳入财政管理的,要查明原因,逐笔清理。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财政要全额追收,严肃处理。
3、对出让土地的成本支出进行检查。对2002年以来,未经财政审核的土地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和提取的业务费支出等,财政部门要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或超标准开支要提出整改意见,报当地政府领导审批后及时处理。
三、严格土地收入及土地其他收费收入的缴库办法。
1、按照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财综字[1999]183号、财预字[1999]584号、财预字[2000]127号、财预字[2002]584号、财综[2003]8号文件规定,征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凡不符合规定,没有直接缴入国库的,财政部门要立即予以纠正。现行缴库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修订完善。
2、根据省政府《意见》要求,土地收入由缴款人全额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土地收入财政清算专户”。目前土地收入不是由缴款人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清算专户的,要按规定予以纠正;财政没有办理土地清算工作的,要立即开展土地清算工作。土地出让金收入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清算后缴入国库。
3、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各类园区土地收入清算,园区土地出让收入由缴款人直接全额缴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土地清算帐户,经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予以拨付。
4、企业改制涉及国有土地出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减免有关税费。对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减免土地出让金和规费的,由有管辖权的同级政府审批。各地不得越权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不得越级减免。经批准安排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职工的,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予以拨付。
四、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意见》要求,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监管、成本和收益核算,建立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加强国土收入的清算和财务管理,省财政厅正在制定《江西省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土地前和出让土地后,须按宗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宗地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目前没有实行宗地预决算管理的,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尽快规范。
2、省财政厅正在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地管理费财务管理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等。耕地开垦资金的使用,年初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财政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收入缴库和耕地开垦进度分期拨付。
3、建立全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收入统计报告制度。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全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统计报告制度。
4、建立国土收入定期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有土地收入的监管,对土地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五、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加强国有土地收入的管理,离不开一支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队伍,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对于强化管理、提高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强调学习和培训,对财政和国土部门的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理论知识,了解领会最新的文件精神,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省财政厅将在今明两年举办二次全省财政和土地储备机构业务人员培训班,重点讲解土地收入管理的基本知识、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
2、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本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学习,加深对国土收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理论和实际操作两方面得到提升。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意见》要求和省财政厅的贯彻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各级的检查清理情况,要在今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综合处。
江西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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