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女子吕某某通过互联网与外国籍男子吴先生相恋,随后受吴先生委托使用汇款为吴先生购买住房,但在房产证上吕某某却把自己与吴先生一同列为了共有人。后双方发生矛盾,吴先生将吕某某告上法院。11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被告吕某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决被告向原告吴先生承担返还财产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先生与被告吕某某系通过国际互联网认识,之后双方进行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吴先生分五次汇款给吕某某,用于购买位于南宁市英华路2号青山丽园某房屋,共计14.74万澳元,按汇款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92.19万余元。2004年12月7日,吕某某用该款以自己和吴先生的名义共交给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款及该房的装修款共75.81万元。之后,吕某某和吴先生发生了矛盾,协商不下,吴先生将吕某某告上法院,提出因双方未能成婚,要求被告返还一半购房款及剩余汇款。吕某某却认为,房屋原是为结婚而购买,双方未能结婚的原因是吴先生隐瞒已婚事实而与其交往,过错在被告方,且该汇款是原告自愿寄出的,因此拒绝返还。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一方获得利益,而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获得利益的一方无合法根据。被告因原告的汇款而获利,而原告因此受到损失,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获利有合法的根据,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被告以双方之间存在缔结婚姻的意愿而不形成不当得利的抗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向被告汇款共折合人民币92.19万余元,其中为购房所支付的费用共计75.81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购房款的一半及所余汇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付的转让款10.05万余元应予扣除。被告辩称汇款余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吕某某应向原告吴先生返还人民币49.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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