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河滩地国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国有荒山、荒地、沙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为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尽管如此,毕竟是村集体的荒地,只能得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当然,也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投资承包土地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获得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补偿。这里一般按征地安置补偿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四十给开荒者。
国家征收渔塘补偿标准
国家征收鱼塘赔偿标准是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赔偿,足额支付征收鱼塘的整个鱼苗的赔偿费用和平常喂养鱼苗投入的人工成本和饲料费用的赔偿,以及鱼塘的剩余使用年限和招投标费用等一些相关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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