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费的税务处理怎样才合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8:42:26 438 人看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收入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收入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之规定,“工资、薪金收入”与“劳务报酬收入”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即使公司董事同时从同一公司分别取得上述两项收入的,该两项收入应当分别按照其所适用的征税方式计算纳税,即分别抵扣各自的减除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假定某内资公司董事老李每月领取的收入为28000元。则:

方法1:若全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8000-2000)×25%-1375=5125元。

方法2:若全额作为“劳动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8000×(1-20%)×20%=4480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董事费收入应交营业税及附加,此处应缴纳营业税28000×5.5%=1540元,为计算方便忽略不计,下同)。

方法3:若将其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董事费,一部分作为工资,各发放9000元,则:

(1)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4000×(1-20%)×20%=2240元;

(2)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4000-2000)×20%-375=2025元,两者合计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2402025=4265元。

通过简单的加减关系可以知道,第三种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5125-4265=900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900×12=10,800元;而第三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4480-4265=215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215×12=2580元。因此,不少人充分利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适用不同征税方法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可分别领取董事费和工资收入的特殊政策,在董事的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将收入在工资和董事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可在不增加任何个人税收成本的情况下,使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达到最优。这无形中也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8月31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上述规定出台后,对于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又在公司任职、受雇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和董事费不再分类计税,而是采取合并为一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样一部分董事类员工,在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较高(一般高于20%)的情况下,将高出部分肆意转化为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课税的避税安排,是一种税制完善补漏性措施。也就是国税发[2009]121号发布后,董事费按身份性质确定项目缴纳个税。前例中,如果老李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并不在该公司任职、受雇,则其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28000×(1-20%)×20%=4,480元;如果老李因在公司任职、受雇,而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则必须统一按工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8000-2000)×25%-1375=5125元。而不存在通过随意调节工资和董事费金额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就是说明从此董事费个税筹划政策空间变得更小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0日 01: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文章
  • 这三项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1)不单独承担社会职能的企业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医疗中心、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修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职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因公到外地就医的费用,非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费、取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费、救济费,食堂费用(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用,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安置费、探亲旅费等。企业应当单独设置账簿,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用。没有单独核算账簿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合理核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第二栏“税额”中,填写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14行“工资薪金费用”第二栏“税额”;如果本行第一栏大于等于第二栏,
    2023-05-02
    254人看过
  • 股东变更税务处理该怎样办理
    一、目标企业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其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其税收处理为:(1)关于所得税。目标企业是否就转让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取决于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的份额。如果除收购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免税合并;否则,为应税合并。(2)关于流转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2023-03-02
    371人看过
  • 误工费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误工费账务处理1、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2、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
    2023-04-28
    470人看过
  • 误工费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误工费账务处理1、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2、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
    2023-04-11
    336人看过
  • 债权债务转让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税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对于此类资产损失认定如下: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债务人已失踪、死亡
    2023-05-04
    287人看过
  •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事项的处理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合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企业依法合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纳税人的处理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二)资产计价的
    2023-04-26
    23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四种类型,中国与外国合资经营的企业、中国与外国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更多>

    #外商投资企业
    相关咨询
    • 劳务费怎样合理避税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4-12
      1.利用分次纳税节税。 一般来讲,你的劳务报酬收入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你在一定时期的收入。税法规定,当某项活动带来的收入在1个月以上时期内,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计入各月计算,而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应合并每次的收入额计算。那么当你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某人是室内装饰工,他靠为他人
    •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怎么处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
    • 税务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3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它是属于金融业,所以要交营业税、营业税金附加(城建、教附等)、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月末根据营业额计提,借计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印花税等小税种,一般不计提,缴纳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同其他公司业务处理。
    • 董事会的成员(董事)都是吗?怎样才能成为董事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30
      董事会的成员(董事)不一定都是股东。有很多公司的股东会,为了董事会的规范管理,往往会聘请具有董事会管理能力的非股东董事,参与董事会的管理。怎样才能成为董事呢首先,要熟知公司法及国家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有限公司的政策和制度,并且具有管理董事会经验和管理董事会能力。再有就是得到股东会的认可和推荐。
    • 怎样处理工伤事故才是合法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12
      工伤死亡事故要按照如下流程处理才算是合法: 1、立即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填报工伤死亡报告,提请工伤认定; 2、符合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费用,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协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