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7:13:58 470 人看过

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趋势。

一、小三和老公生了两个孩子犯法吗?

丈夫与小三生孩子只要不够成重婚就不犯法。构成重婚的离婚妻子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别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法定之债怎么产生的

侵权赔偿之债。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有义务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利请求侵害人的赔偿。也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侵权行为指的是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凡侵害他人权利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则有赔偿他人损害的义务。由此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既产生债的关系,也产生民事责任关系。损害赔偿或者侵权行为之债既是侵害人对受害人所负的债务,同时也是其对国家应负的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害的现象。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一方则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这样,也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对于这种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法律亦承认其合法性,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在这个债关系中,管理人的义务是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移转权益义务。被管理人的义务是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及其利息、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管理人无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在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行为是较为典型的无因管理行为。

另外,债还可以因其他法律事实或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如拾得遗失物,拾主和失主之间能发生债;发现埋藏物,发现人与物主之间能发生债;悬赏广告、遗赠、仲裁机关与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也会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

三、家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我国《民法典》规定遭遇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个前置条件,就是离婚才可以要求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者赔偿,虽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大多数法官坚持的还是《民法典》中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主张婚内赔偿的。如果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是就损害事实进行分别审理。

(二)我国法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这里的赔偿需要双方离婚分割财产完毕后,再向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赔偿。

赔偿金的标准

(一)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不可能精确计算精神损害,在实践中,一般会影响到赔偿数额的有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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