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分手后需要给付一方赔偿吗
1、一般来讲,不需要给。如果恋爱双方均是成年人,而且他们是自由恋爱,这本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的,如果谈不拢,双方分手,这本身也是婚姻自由的表现。
2、要求赔偿的前提是一方存在过错,而在恋爱同居中,由于是各方自愿的,没有强迫,没有过错行为,因此没有赔偿的法律依据。
3、在双方分手后要求对方给付“青春补偿费”“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也不需要赔偿。
综上所述,恋爱是成年男女自愿的行为,如果借分手之机索要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是借机强迫要求对方给付赔偿,或家长、朋友推波助澜怂恿、使用非法手段索要,这样行为很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洞房进不成却进了班房,这可就太不应该了。
二、恋爱期间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的转账能要求返还吗
1、判断转账是否能要求返还,主要是看该笔转账的性质是被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
2、一般情况下,下面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赠与,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第一种是转账金额比较特殊,例如520,1314等数字的时候可以认定为赠与,第二种是转账时明确备注说是赠与,将来不要求返还的。
3、通常转账普通数额时,若无其他证明时,可能被认定为借贷。但是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三、赠与可以撤销吗
1、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撤销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的。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赠与人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即赠与人在将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反悔的。但是,经过公证、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不得反悔。公证、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的赠与,通过字面意思就容易理解,而什么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呢。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一般包括直系血亲之间的赠与,为报恩而为的赠与等。
由此可见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事后需要撤销需要符合以下两种情况:要不就是赠与物的权利尚未转移,要不就是赠与合同尚未进行公证。所以也借此机会提醒大家,恋爱期间的房产、车辆、珠宝首饰、大额资金等的赠与,如果想保证后续没有争议,尽量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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