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北京的李先生花了7500元在国美电器买了台液晶电视,可机器的包装箱里“缺斤少两”,连遥控器也没有。与国美电器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先生以公司欺诈为由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赔偿货款及赔偿其误工费等损失。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产品有瑕疵但尚未构成欺诈为由,驳回其双倍赔偿货款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公司退货并赔偿其误工费等损失1000元。
2008年6月8日,李先生从国美电器一家店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支付货款7500元。公司将电视机送至李先生家时,因外观存在质量问题,经交涉公司同意为李先生更换新机。2008年6月14日,国美电器公司另送一台液晶电视机至李先生家中换货时,李先生的女友发现电视机包装有破损,但还是将该电视机收下了。国美送货人员在换货时没有换货单,双方也未签收单据。当晚,李先生发现包装箱内无说明书、遥控器、安装螺钉等,便与国美公司电话联系。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还曾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调解也未达成协议。
李先生认为,作为一名消费者,用新机的价格买回的是一台缺少最基本辅件的电视机,并且里外包装均被人打开过,底座无任何包装,更证明他买的不是一台新机。国美电器公司以非新机充当新机卖给消费者,存在明显欺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将国美电器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货及双倍赔偿损失1.5万元;同时要求后者赔偿因该纠纷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及通讯费损失计2700余元。
开庭审理时,国美电器公司辩称,公司送货司机及陪同送货人员将机器送至李先生家后,外包装箱的封条完好无损,只是封口处有一点断裂的痕迹。在顾客强烈要求下,公司送货人员本着为顾客服务的精神协助其打开机箱验机,并在李先生称“机器已验好,你们把机器包装好,就可以把旧机器拉走”的情况下,将李先生家中旧机器拉回。按照常理,如果李先生验机后对机器有任何不满及疑义,则不会让公司人员将旧机拉回。因此,公司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美电器公司与李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鉴于国美电器公司交付李先生的产品确有瑕疵,但尚未构成欺诈,故对李先生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李先生要求增加赔偿其所购商品一倍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国美电器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瑕疵,致双方产生纠纷,故对李先生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的合理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法院酌情确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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