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从事就业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赔。
如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并且雇主或分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如何确定用工范围是确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从事就业活动”的范围,即:“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雇员的雇佣活动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①雇员所从事的事务是否属于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即:,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履行职责的,属于就业活动范围。如果用人单位的指示不够具体,但劳动者的工作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仍应属于就业活动的范围。根据员工履行职责的样子,如果行为符合用人单位指令的要求,则应视为雇佣活动的范围。
③对员工越权行为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即:,员工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表现为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就业活动”。
不仅如此,判断是否为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在就业中受到伤害,我们还应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即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他应该做的;二是员工是否在雇佣期间受到伤害,雇佣时间与雇佣关系在哪里;三是员工是否在雇佣期间受到伤害雇佣时间;第三,员工所在地是否为损害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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