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现状调查,土地权属有争议怎么办
1、土地现状调查后,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请求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农村土地登记确权需要的材料
1、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
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
2、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
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3、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
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农村土地登记确权需要的材料如下: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zhi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
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时,如果对土地权属产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对政府处理通知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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