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债权不会发生撤销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1 05:50:14 469 人看过

关于撤销权不为适用的债权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租赁权的部分。

考虑到租赁权已被视为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因此在租赁物实际交付给承租人之后,即使出租人将其所有权益转交给第三方或对其进行担保设定,这种转移和设置均不会对原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即租赁权不会因为所有权或担保权益的变动而受到撤销权挑战。

其次,关于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附带有充足的特别担保来确保其债权得以顺利实现时,比如能够以抵偿债务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以及留置财产,或是保证人具备充分的财力来担保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无需启动撤销权来保护自身利益。

只有在极端情形下,特别担保措施不足以为其中期债权提供有效保障时,债权人才会在此前提下寻求撤销权。

另外,附设立定条件的债权也是另一个特殊例子。

这类债权的现实效力往往取决于某个设定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因此从理论角度来看,此等债权债权人一般并不拥有撤销权,然而一旦涉及到某些具有较大实现可能性的债权,尤其是那些具有法定条件限制的债权案例,撤销权机制确实可以适度加以考虑应用。

最后,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尽管位于前列的保证人必须在先清偿完主债方可依法行使追索权,但在其未完成还债义务之际,如果其他连带保证责任人的行为已明显损害到他将来可能获得的追索权,保证人可以诉诸于撤销权机制,从而避免在将来顺利清偿主债之后,自己的追索权却无法得以落实这样的风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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