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是不是可以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9 12:00:46 147 人看过

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立即丧失。

只有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方告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在清算期间,清算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一些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0日 22: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
    2023-06-09
    404人看过
  • 合伙企业到期以后是否自动解散
    一、合伙企业到期以后是否自动解散合伙企业到期以后是否自动解散,取决于合伙协议的具体约定以及合伙人的共同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是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事由之一。2.如果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了存续期间,并且没有关于到期后继续经营的相关约定,那么在该期间届满时,合伙企业即应解散。3.如果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那么这种情况应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这意味着,即使合伙协议规定的期限已过,但如果合伙人继续开展合伙事务并达成共识,合伙企业并不一定会自动解散。二、合伙到期后事务继续1.在合伙期限到期后,如果合伙人希望继续经营合伙企业,他们需要就继续经营的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这包括确定新的合伙期限、调整出资比例、重新分配利润和亏损等。2.他们还需要更新合伙协议,以反映这些新的约定和安排。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合伙人
    2024-07-14
    326人看过
  • 结束合伙经营公司如何清算,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
    一、结束合伙经营公司如何清算合伙企业解散进行清算的,由清算人负责清算,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的,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
    2023-06-17
    113人看过
  • 哪些企业可以合伙经营?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关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还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的情形如下:(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023-07-03
    492人看过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能从事哪些对合伙企业有害的活动
    法律咨询: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律师回答: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合伙人活动的限制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四十三条有关内容的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在签订合伙协议时依法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如果合伙协议中有其他规定,则应以该等规定为准新合伙人应在加入合伙企业之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3-05-07
    388人看过
  • 诉请解散合伙企业可以吗?
    关于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要求解散,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而关于公司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散,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关于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2023-06-17
    380人看过
  • 合伙企业注销是企业解散吗
    企业注销也是属于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等情形的应当解散。合伙企业注销是企业解散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n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
    2022-06-24
    297人看过
  •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1)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2)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3)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4)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2023-06-06
    211人看过
  • 什么是合伙人不得从事的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不得从事的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包括与本企业进行竞争和擅自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行为以外的所有损害或可能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利益与合伙企业的利益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既是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是损害他自己的利益。因此,合伙人不得有意或无意,主动或被动从事任何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否则应依法并依协议承担相应责任。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是两大方面:一是合伙人自己实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有意或无意从事的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如签订合同购买劣质原材料或机器设备,高价采购商品、低价出售商品从中收受回扣;又如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盗窃、损害企业财物,以及违规指挥生产酿成事故、情况不明盲目决策致使投资失败资本难以收回等等;二是合伙人自己的不作为,致使危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发生,包括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的发生会损害企
    2023-06-09
    54人看过
  • 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可解散
    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当然终止。这意味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引起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与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会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后果。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合伙人对继续经营合伙事业均无异议,则可认为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合伙经营期限,延长后的期限则为不定期限。但此时应在原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2023-06-09
    297人看过
  • 合伙企业是否有经营期限
    已成立的合伙企业是否有经营期限已成立的合伙企业有经营期限合伙企业是指所有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征1。生命是有限的。伙伴关系更容易建立和解散。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时,宣布合伙企业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老合伙人的退出、死亡、自愿清算和破产清算可导致原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新合伙企业的成立。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根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甲、乙、丙三方合伙企业破产,甲、乙三方虽已按合同约定清偿分摊的债务,但无个人资产抵销企业债务的,丙方仍有义务使用其个人财产清偿甲、乙双方分摊的合伙企业债务。当然,此时丙方有权向甲、乙双方追索。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名或多
    2023-05-07
    270人看过
  • 被执行人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吗
    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4、旅游、度假;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7、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3-06-13
    144人看过
  •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是住宅吗
    合伙企业的营业场所是否为住宅?合伙企业的营业场所可以是住宅,只要他们拿到居委会出具的文件,同意将住宅改为营业用房。公司的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商店、办公室和其他商业性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合伙企业的类型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包括特殊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2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无上限)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名合伙人或者多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两至50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
    2023-05-07
    257人看过
  • 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合伙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所有必须条件,包括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经营场所等物质条件。这些条件因企业从事经营的内容而有所区别,例如从事服装加工,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周转资金,以及厂房车间、技术工人、裁剪、缝纫和熨烫设备、服装设计师,正常的原材料供应渠道等;从事小商品批发,需要一笔数量不小的资金和必要的采买人员、正常的供货渠道和经营场所等。由于在规定企业设立条件时,法律已明确提出了合伙人、合伙企业名称、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经营场所等条件,这里的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就是一种兜底条款,即指除上述条件以外的,从事设立合伙企业拟经营业务所需的各种条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二是管理与技术服务人员、促销人员;三是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一线熟练工人;四是正常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网络等。
    2023-06-06
    48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合伙企业解散后能进行经营活动的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2-05
      合伙企业解散后可以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合法。因为公司解散的还会进行清算,清算后才会注销公司,在公司注销之前公司仍然是存在的,所以在清算期间是可以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但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合伙人可否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设立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根据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实践中,合伙企业应根据以下
    • 清算过后合伙企业还能从事经营活动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否可以解散?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企业清算过程中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8
      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法人资格虽未丧失,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受到极大的限制,它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一切对外活动,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各种事务。如果正在进行清算的公司继续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就会不利于公司清算事务的进行。公司在清偿完毕其所有债务以前,不得将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将受到损害。如果公司违反规定,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