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征收依据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7:23:09 386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土地征地补偿计算的参考依据这并不是国家有关单位统一确定的,知道了当地政府制定的征收每亩土地的补偿标准,自然就知道征收两亩土地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了。农村的土地也分为基本农田,宅基地等这些不同的性质,在这里是没办法给大家提供土地征地补偿计算准确的参考依据的。

银行对征地补偿款营销

为此,要坚持问题导向,攻坚克难,全面做好对征地补偿款营销工作要做到以下几点:

1、紧盯客户需求,加快产品创新。吸引拆迁补偿的用户将补偿款存入我行。

一要提高产品研发的市场敏感性。组建产品研发团队,深入市场调研,准确分析当地市场特点,深挖客户需求,及时研发新的存款产品,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以此吸引客户存款。例如,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公司业务客户的电商服务种类众多这一特点,我行可在基础公司电商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大型优质客户、平台类客户、园区类客户、集团类客户的不同需求,逐户开发新的产品,使之通过电子互联网技术解决客户个性化需求,以此来增加对公存款。

二要增强产品推广的灵活性。针对不同客户的存款需求,配备结构性存款、结构化融资、企业定制理财等产品,为客户提供期限灵活、收益较高的产品。例如,通过加强与证券、基金、信托、租赁等公司的合作,为符合条件的优质客户承销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超级短融等产品,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承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债务类融资工具。三要强化客户维护的粘合度,及时做存款产品的售后回访工作,从客户角度分析产品收益率、便捷性是否契合客户需求,不断创新完善产品,做好专题研究,及时解决产品营销、客户维护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来增强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2、拓展营销手段,提高服务质效。

一是加大营销力度,抓牢三大重点。一抓重点客户,加大队财政、社保、公积金、国资、城投、拆迁办、国土、交通等优质客户营销跟踪力度;二抓重大项目,及时抓住市政府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契机、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工程,积极走访市政府、财政、拆迁办、国资公司等相关部门,加强政银企三方合作,着力营销招商引资项目;三抓重要行业,药酒盐金属家具是樟树的四大支柱产业,支行行长要率先垂范,带队深入各个重点行业走访营销,增加走访频度,提高营销技能,加强与重点行业财务总监等重要部分负责人的交流与沟通,发挥关系营销的作用,建立稳定的银企合作关系。

二是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四个全面。通过加快网点转型,提升服务环境,优化服务措施,提供便民服务,创新服务形式等多种方式,让客户得到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的优质服务,享受不同的服务体验。以优质的服务,全面增加存款增长率,全面提高市场占有率,全面稳定存款偏离度,全面强化存款安全性。

三是发扬实干精神,解决三大难题。全行上下要沉下身子搞调研,加强监测,及时把握存款尤其是城区存款、对公存款动向,着力解决财政账户维护难,新增账户营销难,个私账户培植难三大难题,确保存款的稳进稳出,在存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再图稳进。

3、完善内部机制,增强竞争实力。

一要组建营销团队,打造“前店后厂”模式,由前台业务部门研究客户需求,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中后台部门强化各条线联动,加大政策和资源支持。二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提升员工营销存款的积极性和协调性。充分利用绩效工资考核方案的有力平台,进一步加大奖惩力度,表扬先进、激励后进,形成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存款业务发展。三要善于学习良好做法。正确认识自己,认识同业,分析市场,挖掘自身优势、特色的同时学习竞争对手的优良做法,打造品牌,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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