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资少于最低标准用人单位被判补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1:23:40 161 人看过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规定。然而浙江温岭有家物业公司与一清洁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长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8月18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补发清洁工最低工资不足部分。

河南省新蔡县人胡青娟在2007年10月的时候就进了温岭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清洁工。2008年3月12日,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胡青娟从事温岭市尚书坊小区共10幢房屋的卫生清洁工作,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到10点半,下午2点到4点半,劳动报酬每月750元,按月结算。但为民公司后来每月实际支付给胡青娟工资一直是700元、每年的节日加班费及高温补贴180元、年终奖280元。今年5月,因为民公司退出尚书坊小区的物业管理,该小区物业由其他公司接管,而胡青娟留在了在该小区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

但在结算工资时,胡青娟要不到被扣发的每月50元工资,后来也知道自己的工资一直在同期温岭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补发被扣发的40个月每月50元合计2000元工资,以及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差额5070元等。

为民公司的答辩是:该公司每月实发工资虽为700元,但公司每月发给胡青娟的总工资(包括各种补贴、福利等)已超过合同约定的750元,况且根据合同,胡青娟属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受最低工资约束。要求驳回胡青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双方约定和实际实行的内容看,事实上为民公司与胡青娟并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而是全日制用工关系。而为民公司支付给胡青娟每月固定的工资为700元,少于温岭市同期的最低工资标准。至于加班费、高温补贴、年终奖等,不能作为胡青娟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

法院另查明,2008年9月1日起,温岭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2010年4月1日起,为980元;2011年4月1日起,为1160元。温岭市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温岭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胡青娟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扣发的工资2000元、最低工资的差额5070元、经济补偿金3482.50元,以上三项合计105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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