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炒房行为如何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02 00: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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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诈骗犯罪中涉及房产炒作行为的判定,其核心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运用房屋买卖合同这一手段来实施欺诈行为。
例如,蓄意隐匿房屋的实际状况、提供虚假的相关信息引诱受骗者签署购买房屋的合约,或者在签署合同之后并未表现出真正的履约意愿与能力,反而以此非法获取买方支付的购房款等等。
然而,若仅是依据充分掌握的市场消息进行合理合法的房产买卖交易,从而获得相应的利润回报,那么此类行为通常并不足以被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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