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是税收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设。国际经验表明,有效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是实施依法治税的保证,它可以有效地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务纠纷,有效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建立了健全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又有利于监督税务机关正确执法,从而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独立公正的审理机构
世界各国一般以各级法院作为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机构。有的国家如美国、德国和加拿大等,还单独设置了税务法院,专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税务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与征税机关没有任何关系。只有确保了审判机关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它对税务纠纷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在加拿大,税务法院是联邦司法审判体系的一部分,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它与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之间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根据联邦有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法院审理的案件,只能包括消费税、所得税、养老金及失业保险金方面的民事案件,由其他税种所引起的民事案件和税务刑事案件则不予受理。
美国的税务法院与美国国内收入局无任何关系,确保了审判机关的独立公正。除了税务法院,地区法院和索赔法院也享有税务诉讼案件的司法权。
法国设有三级行政法院,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在民事法院中审理。欧洲大陆多数国家,如比利时、荷兰等,其法院组织一般分为两个系列,即民事法庭和行政法庭。这两类法庭又分为三级:初审法庭、诉讼法庭、高级法庭。税务行政诉讼由纳税人先向行政法庭中的初审法庭提起诉讼,如对判决或裁定不服则不再向上一级行政法庭上诉,而是上诉到民事法庭的诉讼法庭,直至上诉到最高法庭。德国设有专门的财政法庭,负责税务案件的审理。
多数国家如美国、日本、比利时、荷兰、加拿大等都规定,纳税人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逐级上诉,直至最高法院。
纳税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各国一般都规定,税务纠纷的处理首先要经过行政复议,复议解决不了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必经复议。但也有例外,如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有异议,既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选择行政复议,即这些国家对税务纠纷采用选择复议方式。
在日本,税务纠纷在下列情况下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1)纳税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后3个月内没有收到复议决定书;
(2)等待税务机关复议决定可能会造成纳税人的严重损失;
(3)其他合理正当理由。
世界各国都对纳税人提起诉讼或上诉的有效期限作了规定,大多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后的1~6个月内。
纳税人拥有多种选择权
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法律规定,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拥有多种选择权,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法律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缴足有争议税款的基础上向地区法院、索赔法院提起诉讼,也可选择在不缴纳有争议税款的情况下向税务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在地区法院选择陪审团进行裁决,也可选择税务法院和索赔法院的法官来裁决;可在权衡聘请律师费用和收益大小的情况下选择是否请律师代理诉讼;可选择税务法院的索赔部裁决标的额不超过1万美元的案子,以利用其简化的程序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在加拿大,税务案件上诉到税务法院后,纳税人可以根据案情及自身情况选择正式或非正式程序来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非正式程序解决争议的时间较短;没有严格的举证要求;纳税人可以不请律师。但是,选择非正式程序无权向联邦上诉法院进一步上诉,最多只能向本庭提出司法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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