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刑事一、二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自诉案件和二审自诉案件,如何填写审理期限的起止日期?答:根据刑诉法第1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l条、第8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本月1日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l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审限,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如:6月1日为立案日,审理期限为:自6月2日起至7月1日止,至迟不超过7月16日。如:6月30日为立案日,审理期限为:自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至迟不超过8月15日。【问题2】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答: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其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如:法院于3月1日决定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4月1日止,至迟不超过4月16日。【问题3】刑事一审、二审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如何计算?答:具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刑事一审、二审案件,依照刑诉法第168条(196条)之规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如:3月1日为立案日,4月16日为原审限届满日,经高院批准(决定)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5月16日止。【问题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如何计算?答:根据《若干规定》第1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3月1日为立案日,4月16日为原审限届满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则变更之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6月16日止。【问题5】刑事部分先报高院延长、民事部分再经院长批准延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答:根据《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50条的规定,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均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先报请廷长刑事部分审理期限刑事部分延长审理期限后,附带民事部分仍不能同时审结的,再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如:3月1日为立案日,4月16日为原审限届满日,刑事部分经高院延长、民事部分再经院长批准延长之后的审理期限为:自3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问题6】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答: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问不计入审理期限。如:人民法院3月1日立案,3月20日委托鉴定机关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4月30日收到《精神病鉴定报告》(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自3月20日起至4月30日止,共计1个月11天,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原审理期限自3月2日起至4月16日止。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3月2日起至5月27日止。【问题7】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的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答:根据《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如:6月1日为立案日,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合议庭于6月21日宣布延期审理,如果合议庭决定6月27日恢复审理(准备辩护时间共计7天,不计入审限),本案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3日;若6月30日以后恢复审理的(准备辩护的时间超过10日),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6日止。【问题8】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的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答:刑诉法168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的答复》(法研[2004】43号),又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通知书的次日起,重新计算新的审理期限,原经过的审理时间,不再计人新的审理期限内。如:立案日为3月1臼,原审理期限为3月2日起至4月16日止。公诉机关于3月20日提出补充侦查需延期一个月,合议庭同意延期。若公诉机关关于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法院于4月25日收到检察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通知书》。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4月26日起重新计算,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4月26日起至5月25日止,至迟不超过6月9日。【问题9】因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答:根据《若干规定》第9条第(五)项之规定,法院同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延期审理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如:6月1日为立案日,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合议庭于6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6月30日决定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为10天),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6日止;如合议庭于6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在7月21日之后决定恢复审理(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8月16日止。【问题10】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答:根据《若干规定》第9条第(四)项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期限阅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如:立案日为6月1日,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6月3日卷宗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于6月22日归还卷宗(阅卷时间为20天,超过的13天不计人审限),则变更后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9日止。反之,检察院阅卷不足七日的时间应计入审限,则原审理期限不变,仍为: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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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追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活动。在刑事公诉追诉中,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作为诉讼的一方,依法行使公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和追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依据是公安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和相关证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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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计算期限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4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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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办案期限有哪些规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3-01-19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1、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4、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5、对于流窜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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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案件如何计算申请再审期限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26公告送达案件再审申请期限是六个月 新《民事诉讼法》新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民事案件不得提出再审申请的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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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计算?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0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