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职业病赔偿是否可以选择非诉讼进行维权
农村进城女工李*山在企业打工时接触大量有害化学物质,两年后,她身体不适并被职业病检测机构认定为苯”中毒。
为治病,李*山花去数万元,四处借债,一贫如洗,但企业以种种理由不予赔偿。
一日,李*山给工会组织寄了份求救信”,立刻得到了工会的大力支持,派出专职律师为其维权。
李*山所在企业表示不予赔偿,言之凿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工会维权律师刘*斌面对奄奄一息的生命,深知如果采取诉讼,面对复杂的司法程序,李*山的疾病将无钱医治,甚至失去生命。于是他放弃通常维权所采取的诉讼方式,以律师身份与企业谈判,依照法律陈-明道理。
通过一天谈判,企业领导接受律师意见,7天之内支付医药费和赔偿金18万元。这起无诉讼程序却获得审判效果的案例,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另一可行途径。案由焦点交锋结果
时下,和谐司法呼之欲出,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
所谓和谐司法,是指司法的观念、司法的过程、司法的机制、司法的方式、司法的结果等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是指在法院引导、协调下,当事人在追求各自诉讼利益的过程中,合法、诚信、理智、文明诉讼,并尽可能协商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缓和矛盾,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被职工亲切地誉为工人律师”的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刘*斌律师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救济的渠道骤然拓宽。
案由:农民工患职业病企业拒绝赔偿
2006年7月初,刘*斌接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广东省总工会主席汤*英批转过来的一封异常特别的求助信。
信件来自广西,署名李*山。
这位名叫李*山的女工在信中反映:2004年4月,我进入东莞乌沙第六工业区**塑胶制品厂,从事印染、丝印工作,工序是将各种文字、图标通过化学方法印染到各种电器产品上,经常接触油漆、电白油、开油水、天那水等含苯及苯化学物等有机溶剂。
2006年3月,我感觉身体不适便请假回家看病。同年4月被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确诊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我之所以患病,与在企业接触大量有毒化学物质有关。为治病我家用去大量医疗费,但厂方却未予支付。目前我家还欠下亲戚朋友2万多元的债,现在病情危急,筹款无门,医院停药,生命垂危……”
刘*斌回忆说:接到信后,我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这位女工反映的情况属实。据医疗部门介绍,医治这种病,保证女工的生命健康,需医疗费10多万元。李*山家中贫困,加上此前已经花了数万元医疗费用,这个数字对她来说无疑是天文数字。”
面对生命垂危的女工,刘*斌感到这封特急件沉甸甸的分量。
焦点:企业坚持诉讼解决问题
作为律师的刘*斌,在此前曾经代理一位名叫李*的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一起诉讼历经7年,最终获得赔偿。他深知本案如果采取提起诉讼寻求法院判决这种司法救济方式,李*山最终定获赔偿。但面对生命垂危的李*山,这种迟来的正义”也许会对她的生命带来另一种结果。如果说李*案件不得不通过坚定和执着的精神来打赢官司,那么面对李*山职业病追讨赔偿案,能否既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又能够获得类似于公正审判的赔偿数额,使这位农民工得到及时的生命救助成为摆在刘*斌面前的一道难题。
2006年7月11号,刘*斌与广东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劳动保护部和女工部有关人员会同东莞市总工会到东莞市长安镇召集镇工会、村工会和**塑料制品厂负责人对李*山职业性中毒事件进行调查。调查中,由**塑料制品厂老板、经理、律师组成的企业方态度强硬,表示要通过法律程序依法处理。
企业方给出了他们的理由:其一、虽说李*山原是企业员工,但她不辞而别返回家乡,在企业管理规章中应视为自动离职,现其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其患职业病也不应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检查确定李*山为职业病,有可能是地方保护,企业对此表示异议。为公正起见,应由广东的职业病防治机构作出鉴定,而且企业已经做出了重新申请鉴定的请求。其三、不能确定李*山的职业病是在本企业从事工作中得的,2004年之前她在广东其他城市工作过,而且也在此类工厂,认定本企业造成其职业病缺乏有力证据。交锋:庭外控辩”企业认为律师有理
面对纠纷,企业坚持走诉讼的道路,寻求司法判决无可指责。但面对李*山奄奄一息的生命,她的生命时钟也许会随着漫长的诉讼程序一分一秒地逝去。于是,刘*斌利用这一机会与企业方就这起纠纷开始了一次特殊的庭外控辩”。
针对企业方指出的诸多理由,刘*斌依照相关法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尽管企业没有与李*山签订劳动合同,但她曾在企业从事工作、领取报酬是不争的事实,这在法律上已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李*山返家治病,即使按企业的说法不辞而别,但企业没有对其作出辞退的处理决定,这在法律上意味着双方仍然持续着一种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工检查职业病,法律并没有规定何种地域管辖为检测有效或无效,法律只规定了必须具有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认定有效。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与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具有同样级别的医疗资质,其出具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新的鉴定推翻原有鉴定。
按照职业病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工种,企业应该在职工进厂时为其进行体检,每年至少为员工体检一次。但李*山所在企业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体检义务。此举导致的结果是,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李*山在本企业患职业病的同时,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李*山不是在本企业患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职工只要是在持续劳动关系期间发现的职业病,其所在企业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负责,这个责任是企业逃脱不了的。
刘*斌说,若企业不承认李*山患职业病并应作出赔偿这一现实,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当前,各级党政机关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一权益就包括对职业病的防治和对患职业病职工必须依法作出赔偿。
李*山一案得到广东省总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果企业不依法承担责任,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这一违法行为不会坐视不管,并会采取相关措施,支持农民工维权到底。
同时,刘*斌将调查组的意见一并转告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李*山反映的问题,切实保障李*山合法权益,企业必须立刻成立专门小组,解决这一问题。关注职工的生命健康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李*山生命垂危,企业应先垫付相关医疗费。
解决李*山医疗费用后,企业有义务就该职工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一系列后续问题作出必要的安排,并征得患病职工的同意。
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工伤保险,并定期为员工进行身体检查。
刘*斌寥寥数语从法律上回答了企业针对李*山纠纷提出的诸多理由,对此企业老板表示:你们说得有道理,我要回去考虑考虑。”
此后,刘*斌一行找到当地有关镇领导,说明来意,陈-明理由,在一番交谈之后,有关领导明确表示,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维护,并责成企业应依法办事。结果:仅仅7天女职工不诉而胜
调查组工作结束当日,李*山所在企业迅速行动起来:
2006年7月11日,企业专门成立了调查处理问题小组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2006年7月14日,为解决李*山医疗费,企业决定先支付2万元医药费,并派员专程带着钱到广西交到患病职工手中。
2006年7月19日,李*山及其家属与企业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领到了一次性赔偿款16.5万元。
从2006年7月11日,刘*斌律师介入该案件开始计算,仅仅过了7天,农民工李*山职业病赔偿案不诉而胜。
随着治疗的深入,这位深受职业病伤害、原本已经是生命垂危的女工终于转危为安。
本案不仅在7日之内解决了与企业旷日持久的诉讼才能得以实现的赔偿,而且还推动了该企业维护职工权益措施的进一步完善。事件发生后,企业对全体职工作出了如下承诺:
第一、为全体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事件发生之前,企业管理人员对法律规定中规定的企业必须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认识不够,只为部分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部分员工购买一年一次的商业保险。通过李*山事件,该厂认识到购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06年7月11日,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
第二、为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按照我国职业病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工种,企业应该在职工进厂时为其进行体检,每年至少为员工体检一次。该事件发生后的2006年7月30日前,企业分批组织喷涂车间的所有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安康,并把为员工进行身体检查作为制度,每年至少一次,保证员工和企业的利益。
第三、重新对企业作业环境进行检查。该企业邀请有关专家对企业作业环境进行检查,检测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同时,加强劳动保护,更好地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
第四、保证化学品的安全性。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企业由原材料入手,与化学品供应商达成协议,保证其所供应的化学品无有害物质,符合国家,甚至国际标准,并制定定期抽检制度,从源头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纵观该案,患病职工李*山生命垂危,一筹莫展。当她向工会组织伸出求援之手时,职工有困难找工会”这一口号从高高的墙上落实到了患病职工的生活中间,工会组织的维权行为,重新拨动了这位女工的生命之钟。
刘*斌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他的社会职能不仅仅是参与诉讼。当他坚信通过诉讼定能替女工讨回公道的同时,用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与农民工一起参与了一场生命和时间的赛跑,并经过7天的努力使女工的生命跑在了时间的前面。
一个企业,当发生纠纷之后是何等的坚定和自信,并提出了依法诉讼这一正当理由。当一个律师坐在他们面前,将他要在法庭代理这位女工说的话和回答企业的话表述完毕后,企业领导不仅仅停留在此话有理”,而是和其他人一样,为女工的生命与时间展开了赛跑,支付医疗费和赔偿金,其行为可赞可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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