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国有企业合并的财务手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25:35 135 人看过

1、国有企业合并其他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和会计报表,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合并其他企业的能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充分考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办理是否批准本企业合并其他企业的审批手续

在合并前,确定被合并的企业应当负责全面清理本企业的全部资产,并编制明细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经批准后调整。清算结束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将资产负债清单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将年初至清算日的会计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分别是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企业会计报表,并向同级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门负责审批企业会计报表,提出是否批准企业合并的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是否批准企业合并的审批手续时,对承包、租赁的企业确定合并的,应当充分考虑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按照《承包、租赁条例》和现行《承包、租赁财务条例》的规定,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作出相应的财务处理对被合并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的权威资产评估机构或专门小组。被评估资产的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资产评估结束后,被合并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评估资产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相关资金。根据合并双方所有者签署的协议,待清算的债权债务随企业合并一并转移给合并方,相关方应重新签订合同确认

被合并企业产权转让的成交价格应以被合并企业产权转让底价为基础,经招标确定,自谋对象协商确定。被合并企业产权转让的底价和成交价,在被合并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被合并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编制完毕时,分别向企业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国有企业合并其他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和会计报表,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合并其他企业的能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书面报告,充分考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办理是否批准本企业合并其他企业的审批手续

2.合并前,确定被合并的企业应当负责全面清理本企业的全部资产,并编制明细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经批准后调整。清算结束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将资产负债清单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将年初至清算日的会计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分别是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企业会计报表,并向同级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门负责审批企业会计报表,提出是否批准企业合并的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是否批准企业合并的审批手续时,对承包、租赁的企业确定合并的,应当充分考虑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按照《合同或租赁条例》和现行《合同或租赁财务条例》的规定,先办理合同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对被合并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的机构或者专门小组。被评估资产的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资产评估结束后,被合并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评估资产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相关资金。根据合并双方所有者签署的协议,待清算的债权债务随企业合并一并转移给合并方,相关方应重新签订合同确认

被合并企业产权转让的成交价格应以被合并企业产权转让底价为基础,经招标确定,自谋对象协商确定。被合并企业产权转让的底价和成交价,在被合并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被合并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编制完毕后,分别向企业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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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5日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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