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生产和贩卖假冒伪劣商品与生产及贩卖假药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关联性,然而它们却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刑事犯罪案件。具体而言,这两类犯罪行为之间分别存在着以下几点显著差异:
第一,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有所区别,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为假药,其涵盖内容相对较为狭窄;反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则更加广泛,主要涉及到掺假、掺杂、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及用不符合品质标准的产品替代合格品等行为;
第二,行为特征方面也有所差别,根据假药罪的法律规定,无论是生产还是售卖假药,均可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但相较于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需达到相应的量额方可构成;
第三,处罚程度方面两者亦有较大差异,假药罪的最高处罚为死刑;然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大惩罚则为无期徒刑。通常情况下,这类犯罪都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当然,生产商或者经销商自身是否旨在获取利润并不会直接影响相关罪行的成立与否。在实际生产环节中,行为人都必须明知自己正在制造假药仍对此持乐观或是容忍的态度;至于在销售环节上,行为人则需要具备明确的认知,即他们知道所销售的是假药,否则他们将无法被指控为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能取保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情节比较轻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若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缴纳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是提出了相应的保证人之后,保证自己能够随传随到的情况之下,司法机关对其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针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满足了特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取保候审。
生产或者销售伪劣的产品,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以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犯罪人进行拘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行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性,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销售金额特别巨大,则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这时候就不能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n(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n(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n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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