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丧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53:46 63 人看过

一般而言,该权利不影响质押。如果权利丧失,质押不一定丧失。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质人有权处分出质财产。动产质权虽然必须转让给质权人占有,丧失质权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事实处分权,但在法律上,质权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出质人可以依法转让、转让质押物的所有权,并可以设立新的质押物。当然,出质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一方面应当保证质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应当以债权的实现为基本目标。(2)出质人对质权人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实质上是法律赋予出质人的一种权利,是为了保护出质人自身的利益。例如,同时履行抗辩、不安全抗辩等权利可以行使。(3)代位求偿权。这是指出出质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的权利。质押后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依法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代位权。债务人有义务向出质人偿还债务。(四)返还质押物的权利。质物返还请求权可以在任何阶段提出。一是出质人发现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押物,可能造成质押物毁损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提存质押物或者提前清偿债务,返还质押物,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质权人未及时返还质物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并赔偿损失。这两种情况下的索赔权都应得到支持。出质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及时向质权人提供质物的义务;另一种是应当详细说明质物的情况,故意隐瞒瑕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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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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