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完善中国现行处理制度势在必行,大势所趋。具体改革方案和措施尽管多种多样,但我们认为,中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实现调解的社会化、仲裁的民间化和诉讼的相对独立化。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必须加以通盘考量,不能也不应该排除诉讼而单独设计调解与仲裁。中国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制度取向是构建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
(一)中国现阶段宜建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
所谓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是指劳动诉讼独立于仲裁,不以经过仲裁作为其启动的条件;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但并非完全脱离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具备自身应有的特殊性。我国之所以应该建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是因为:首先,从劳动争议案件自身的特点分析,没有必要建立完全独立于普通民事诉讼制度的绝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诚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相比,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的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弱者[4],从而导致在诉讼的过程中,劳动者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而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经济实力雄厚,在聘请代理人、获取证据、经济支持与保障等方面均优于劳动者。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涉及劳动者根本的生存利益,快速结案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间应短于普通的民事案件。第三,劳动争议案件往往矛盾较大,处理不当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劳动争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表明其他解决争议的手段均告失败,此时矛盾已经激化到一定的程度,而且劳动争议案件有时涉及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由此决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社会影响面大,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特殊性的存在并没有使劳动争议案件完全异质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其本质上仍然是发生在私域中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纠纷。
其次,受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制约,如果构建绝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构建绝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则意味着劳动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彻底脱离。首先需要修改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建立独立的院,设置专门的劳动法官。其次,需要制定《劳动诉讼法》,确立独立的劳动诉讼程序。绝对独立劳动诉讼制度的构建需要打破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支付巨大的立法、司法成本。那么,此种成本的支出是否为必须呢?正如我们前文所分析的,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但特殊性的存在并没有使其完全异质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这就意味着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仍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制度,只不过对一些具体内容做出适当的特殊制度安排就可以满足需求。
-
对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的思考
147人看过
-
中国现行劳动诉讼制度欠缺独立性的弊害
61人看过
-
关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408人看过
-
应设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
222人看过
-
如何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380人看过
-
对死缓制度立法的反思
208人看过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由人民法院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从根本上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有助于监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利于生效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 更多>
-
集成电路独立设计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问题宁夏在线咨询 2023-09-15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其他法律规定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为四年。
-
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为什么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制度中对每个人的利益的判断应当注意什么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08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若权利人能够行使其权利而长期怠于行使,则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在当事人之间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若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以推定他有放弃该利益的意思,那么他人更无关心
-
行政诉讼法对回避制度的设置有哪些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25行政诉讼法的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执法的种类一般是包括三种类型的,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执法的执行的方式,是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来进行区分的,但是都是需要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
新限制大权利的制度设计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0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完全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