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取证前应当注意的事项
1、考虑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应当先取得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同意,才可以取证。因此,在取证前,应当考虑是否属于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尤其是已经在公安机关作证的证人。因此,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是律师取证的前提。
其他一些身份的证人,如果能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也建议先向检察机关申请,虽然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只要经得证人同意便可取证,但笔者建议,不是在非常急迫的情况下,可以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笔者的一些案件,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后,一种结果,由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数量、质量超乎了本人的预期;另一种结果,检察机关回复可由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调查取证起来大可放心而为。特别要提醒的是,一些民事和解的案件,例如强奸案件,不建议律师私下与被害人接触,最好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种获得量刑证据的方式是比较好的。
2、考虑调查取证的主体
调查人必须是有执业资格的律师,而且还应当是接受委托的辩护人。笔者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公诉人就质疑一份笔录的合法性,因为其中一名取证主体不是本案的辩护人;调查人应当保证有二人,如果只有一人取证,其合法性容易受到置疑,另一名调查人身份应当也是执业律师,至少是作为助理的实习律师,如果没有律师资格的助理人员参与取证,其身份也不具有合法性;如果被告人家属提供了证人线索,并且与律师一同前往取证,这种取证方式更是不可取,容易有诱导证人之嫌;如果是女性证人,调查时可以考虑搭配一名女性调查人,一方面能够拉近心理距离,一方面便于处理突发情况。
3、做好调查取证的预案
调查取证前要分析调查取证的目的,准备好详细的调查提纲,准备发问的问题以及发问方式,避免发问时信马由缰、信口开河;其次,要合理规划调查取证的地点,避免人多嘈杂的地方,尽量选择安全而隐秘的环境展开谈话,打消证人的顾忌。
二、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事项
1、调查取证时注意证人心理
应当注意建立沟通的氛围,取得信任,拉近与证人的心理距离;取证前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表示会为证人保密,不会向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取证内容;在调查时,注意观察证人的神色和心理变化,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后,了解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告知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证人保护,以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2、调查取证时注意合法性。
做好同步录音录像,保障取证内容与笔录内容一致性;调查取证的问话要避免诱导式的发问,预设前提的发问,防止取证内容不合法;证人取证时,除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有监护义务的人员外,应当避免有其他人员在场,尤其避免其他证人同时在场;笔录最后由证人逐页签名确认,涂改处捺指印更正;证人如出现拒绝签字的情况,在解释说明后,仍无法解除顾虑,可以由二名律师在笔录后,说明证人拒绝签字的原因,律师签名并注明时间。
3、调查取证的过程应当合理规划。
询问证人开始时,可以简明了解证人身份情况,在告知法律义务后,表明律师希望了解的事项,引导证人尽快进入主题,控制谈话的话题相关性与时长。制作完成笔录后,重新审视一遍笔录,避免有所疏漏,尽量使调查取证一气呵成。
4、调查取证时注意获取其它佐证。
在调查取证时,证人往往会提出有物证、书证、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佐证,律师应当及时提取,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首先,要有证据的提取清单,清单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原件与复印件,由证人在书写清单的页数,并在每页清单上签名确认;其次,针对不同的证据,考虑不同的提取方式。对于书证,可以考虑让证人提供复印件,由证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属实,由律师在事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原件;如因情况紧急,确有必要立即取得证据原件,可以采取公证机关取证的办法,由证人手持证据原件,拍照固定,同时制作证据提取清单,由证人在清单上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等信息;对于电子证据,拍照并输出打印,注明是在哪种介质当中提取、介质的注册号、提取人、提取时间,并由证人书写“此电子数据系我本人提供,与原始数据核对无误。”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提取。
三、调查取证后应当注意的事项
将证据复印件、证据出处、调取证据时的录音及时提供给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原件;或者以此为线索,作为申请证人出庭的理由;如因证人安全问题,应当申请司法机关对证人进行保护;申请证人作为辩方证人出庭,适当告知证人出庭的证明目的,告知应当实事求是作证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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