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今日起开始实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0:01:35 221 人看过

《武汉非遗保护条例》是武汉市首部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将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武汉市也成为全国副省级及省会城市中唯一一个具有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城市。

《武汉非遗保护条例》是对国家非遗法、省非遗条例的继承和拓展,在不少方面有了新突破、新阐释。《武汉非遗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于武汉市非遗保护工作,乃至全市文化事业发展具有历史性里程碑的意义,对于武汉市非遗保护事业具有奠基性作用。纵观《条例》全文,有以下亮点:

一、《条例》突出“保护”二字

将“条例”定名为《保护条例》,并在法规中将“保护”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这里的保护明确为大保护概念,具体包括保护、传承、利用、发展四个部分,同时在全文中着重论述了不同的保护方式。这也充分凸显武汉的地方立法特色。

二、明确政府是非遗保护的责任主体

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包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建立非遗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提供经费保障;实行绩效管理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根据本级文化发展规划,统筹建设非遗公共文化设施等。

二是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各自职责。并在本领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部门担当组织、指导、培训、督查和申报作用。

三是明确工作队伍与工作机构。也就是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三、明确实施分级保护制度

《武汉非遗保护条例》提出分级保护原则,对国家、省、市、区四级名录中的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编制专项计划,配套单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并对其收徒传艺给予补贴;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可以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对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项目保护规划实行保护。

四、明确实施分类保护制度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广泛、内容丰富、形态差异较大,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的情形,《武汉非遗保护条例》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记忆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量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主管部门建立濒危项目名录和技艺项目名录进行重点保护。

五、倡导非遗保护的社会化传承

一是结合武汉自身老字号众多的状况,《武汉非遗保护条例》提出对本市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列入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二是提出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共同选拔项目学艺者,并制订培养计划,传授技艺;三是规定通过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四是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遗相关专业或传承班,培养专门人才。五是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优先转入本市户籍。

六、明确界定非遗区域流动的权责关系

武汉市在开展非遗生产性保护过程中,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流动现象比较突出,有市内跨区流动的,也有跨省市流动的,由此也带来了非遗保护单位与传承人之间、保护单位与流动区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不明的问题。《武汉非遗保护条例》在上位法总体框架下,结合武汉市实际做出相关规定。一是鼓励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跨区域设立传承场所;二是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在本市设立传承场所,依法开展传承活动;三是规定本市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优先转入本市户籍。

七、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武汉非遗保护条例》在上位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进一步细化。一是鼓励、支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园区)。二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本市旅游形象宣传内容;三是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服务;四是市区政府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场所、宣传推介、产品营销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对符合政策的给予税收优惠或资金扶持;五是利用武汉高校及研究机构众多优势,支持开展非遗保护科学研究,提高非遗保护和利用水平;六是鼓励支持依法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七是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有权依法优先利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

八、鼓励非遗保护的社会参与

《武汉非遗保护条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兴建非遗基础设施;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协会和相关专业协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开展非遗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开展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化艺术创作;明确开展非遗保护的合作方式,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九、明确非遗保护的执法机构及“冒用者”的法律责任

《武汉非遗保护条例》明确提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非遗条例行为的应当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武汉非遗保护条例》还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并设定了行政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20: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章
  •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秘密保护探析
    一、商业秘密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契合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比较具有代表性,它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未披露的信息”。根据TRIPs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未披露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首先,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其次,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最后,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可见,TRIPs协议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体现了商业秘密具有三个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商业秘密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二者的高度契合性主要体现为:1.都可具有多元的权利主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多元的,它可以同时被若干个主体实际占有。只要对商业秘密是合法拥有的,都可以成为其合法主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也具
    2023-04-15
    280人看过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加入)
    I.总则II.公约的有关机关III.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IV.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V.国际合作与援助VI.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VII.报告VIII.过渡条款IX.最后条款第1条:本公约的宗旨本公约的宗旨如下:(a)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b)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c)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d)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第2条:定义在本公约中,1.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
    2023-04-23
    277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哪一年开始实施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哪一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农业部第十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五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二、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
    2023-04-12
    226人看过
  •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间文学、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如歌圩、庙会、传统节日庆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主要指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它包括民间传说、习俗、语言、音乐、舞蹈、礼仪、庆典、烹调以及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
    2023-03-03
    465人看过
  •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秘密保护有契合吗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契合吗商业秘密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二者的高度契合性主要体现为:1.都可具有多元的权利主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多元的,它可以同时被若干个主体实际占有。只要对商业秘密是合法拥有的,都可以成为其合法主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也具有多元性,通常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的群体、以及相关联的多个群体。2.可具有秘密的权利客体秘密性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商业秘密是以其权利客体的秘密性来维持其价值,并由此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客体具有秘密性。这就为很多具有秘密性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秘密保护创造了条件。3.都无独创性要求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可见,独创性并不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如两个不同主体持有相同的经营信息,只要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均可作为商业秘
    2023-04-17
    178人看过
  • 什么是物质文化遗产我国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一、什么是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Materialcltralheritage),又称“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中国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通过,1991年、2007年两次修正、2002年修订),于1985年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并于2002年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向各地方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二、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1、山东泰山:泰山(山东泰安市)、岱庙(山东泰安市)、灵岩寺(山东济南市)1987.12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世界首个双重遗产)2、甘肃敦煌莫高窟1987.12文化遗产3、周口店北京人遗址1987.12文化遗产4、长城1987
    2023-04-02
    54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更多>

    •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如何实施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7
      本市行政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除外。
    •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9
      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8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鼓励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捐赠资金或者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8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二)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五)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六)履行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义务。